论我国国家法律人格双重性问题(1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因此,我们必须在制度上从国家双重人格中将国家的私法人格剥离出来,并与国家公法人格严格区分开来,以便解决好国家所有权的实现问题。国家两种法律人格的区分适法是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经济的内在要求,而法治有赖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因此,首先要通过培育中国的市民社会、合理界定国家活动的范围,并建立二者的良性互动、权力和权利的制约及功能耦合关系,从而形成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合理推动。[28] 这是一个长期而系统的工程,本文无力讨论这一问题。[29]
(原载于《私法》第3辑第2卷/总第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1月))
[①] 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
[②] [意] 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1页。
[③] [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5-26页
[④] 单飞跃,王秀卫:《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辩证法》,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⑤] 王利明:《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载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⑥] 转引自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6页。
[⑦] 法人不应局限于民事权利主体的概念。虽然“法人”这个概念首先出现在德国民法中,但从法人的本质属性看,没有理由认为法人仅仅只是民事权利的特有概念。所以,资产阶级民法学者首先把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9页。
[⑨] 谭甄:《国家所有权概念辨析及物权法中的国家所有权》,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5期
[⑩] 陈云良:《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摘自2001年“北大法律信息网‘”
[11] 陈云良:《经济法的模糊性研究》,摘自2001年“北大法律信息网‘”
[12] 史际春:《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与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批判》,载载杨紫烜主编《经济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 《厉以宁说,这不公平》,载2000年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14] 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页。
[15]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
[16] 转引自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5-26页。
[17] 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142页。
[18] 转引自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280页
[19] 马长山:《西方法治产生的深沉历史根源、当代挑战及其启示——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视角的重新审视》,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6期。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3页。
[2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320页
[22]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8页。
[23] 杨振山、朱庆育:《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载2000年11月19日《法制日报》。
[24] 唐宏强:《当代中国市场经济与国家公法主体角色定位的法理学分析》,在《河北法学》2001年第4期。
[25] 转引自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87页。
[26] 转引自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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