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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一、加强反腐败立法工作

  将反腐败斗争纳入法制轨道,首先就是要有法可依。反腐方面的法律还不多,特别是缺少一部关于反腐倡廉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反腐的立法,并对已有的法制进行修改。结合当前和今后反腐的实际工作,应该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立法工作。

  (一)防范性法律

  1.国家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经十年了,对于加强国家公务人员?煹比灰舶?括党务工作者?牭目蒲Ч芾恚?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实践来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一些精神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执行,有必要在《暂行条例》实施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对《暂行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制定《国家公务员法》,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的有关问题进行规定,以法制来保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和勤政。

  2.财产收入申报法

  财产收入申报法是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的状况,包括财产的数量、来源等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监督机关递交书面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的制度。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地区已经实行这一制度。

  《财产收入申报法》应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公职人员定期向廉政部门申报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员拥有的及新获得的财产;2)查核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的机构和职权;3)拒不申报或者弄虚作假者的法律责任;4)对公职人员任职前和离任后的审计;5)拒不申报或者弄虚作假者的法律责任;6)公务人员财产实行票据制度和真名制度,即国家公职人员每人都应有一个帐号,终生不变;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种收入都通过银行纳入帐号,不给现金;在储蓄、支出等都应使用与本人身份证相同的名字。从而增加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的透明度,将国家公职人员的财产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

  制定《财产收申报法》的步骤。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国家工作人员队伍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财产收入申报法》应当循序渐进,分步骤实施。在财产申报范围方面,首先要求担负一定职务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财产。在此基础上,申报对象的范围再扩大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聘任、委派的负责人,也应列为申报对象。在申报内容方面,由于情况比较复杂,要一次申报所有的财产,难度比较大。可通过先申报现阶段的个人收入情况和财产现状,通过积累经验,再进行全方位的财产申报。目前,在党政干部中实施的收入申报制度正是如此。在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形式方面,可先采取制定政策规定的形式,以党纪、政纪保证制度的实施。在总结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再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使其法制化,增强其约束力,为便于分步骤实施,也可以先制定“收入申报规定”,尽早执行。

  (二)惩戒性法律

  贪污罪和贿赂罪在刑法中有专门规定。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原来有关惩治贪污罪和贿赂罪的有关规定已不完全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将贪污罪和贿赂罪从《刑法》中分离出来,设立专门法律,制定《反贪污贿赂法》,以加大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力度。目前,全国人大已将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列入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建议新制定的《反贪污贿赂法》中应在以下方面对贪污罪和贿赂罪进行修改完善:

  第一,增加刑罚中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贪污贿赂严重者,特别是判刑以上的,一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从而使贪污贿赂者不再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机会,这对遏制贪污贿赂有着特殊的意义。

  第二,加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贿赂是一种贪财图利的行为,可以考虑对贿赂者进行经济处罚,不仅对接受贿赂的人处以罚金,还要对共同享有贿赂者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金。这种罚金不包括法律规定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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