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法理学论文 >
从犯罪构成看犯罪防控(6)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针对犯罪主体的犯罪防控还需要解决一些理论问题:一是无责任能力主体犯罪防控问题,二是特殊主体的犯罪防控问题,三是法人主体的犯罪防控问题。

  无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包括少年儿童(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在21世纪的后数十年中受到世界各国社会的普遍重视。前文所述的我国防控犯罪的社会综合治理理论和方略最早就是针对青少年(未成年人占很大一部分)犯罪的严重状况而提出和确立的。我国犯罪学界对于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及其防控有相当深入和广泛的研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则在防控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方面作了许多积极有效的实践性探索。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颁布施行,应该说是上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成果的法定化。

  “在中国,青少年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26周岁的青少年实施了《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其中,已满14岁而不满18岁的人犯罪,称之为少年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20] 据此,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但是,在青少年犯罪主体的年龄起止的问题上也有另外一些看法。有人主张从10岁起始,更多人主张从7岁起始。有人主张自27岁终止,有人主张29岁,还有人主张将30岁以下的人都看作青少年。终止年龄该如何本文不作探讨,但起始问题关系到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不得不涉及。

  已满14周岁不足18周岁的成为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主体,是因为依据《刑法》,这一年龄段的人具有一定刑事责任能力,应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即根据刑法规定,他们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⑥ 而不满14周岁的人,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能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因此,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和防控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都是没有意义和不能成立的。美国的一个6岁的小男孩开枪打死了一个他的同龄人。这只是这个未成年人(儿童)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他人)的行为,并不能认为他是犯了罪。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虽然可能会有对于社会的危险行为、危害行为或越轨行为,但不可能施行犯罪行为。同样道理,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也只会有对于社会的危险行为或危害行为,而不可能施行犯罪行为。因此,针对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体(包括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主体)就不存在犯罪防控的问题,而是有危险行为防控、危害行为防控、越轨行为防控等问题。

  犯罪的特殊主体是指某些犯罪的主体是由具有一定特定身份的人员构成。“所谓特定身份,是指一切与一定犯罪行为有关的、主体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状态或者某些生理、病理特征。”[21] 一般是指从事特定的职业(如国家行政工作、司法工作、军役、交通运输业、工矿业、医药工作)、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如在刑事诉讼中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如对年老、年幼、患病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员负有瞻养、扶养义务)、具有特定生理、病理特征(如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以及处于其它特殊地位或状态(如正在服刑、接受劳教、被逮捕或拘押)的人。针对具体特定的犯罪主体,应该有一些具体特定的防控措施。例如,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有的研究者就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即(1)加强监督制约,从体制上堵塞漏洞;(2)以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建立和完善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等制度,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4)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文化、道德、生活水平。[22] 这其中的第三条正是针对犯罪主体的防控措施。

  法人(单位)犯罪的成立已经被我国刑法所确认。对于法人(单位)犯罪及其防控,近几年来,我国学术界有较多的研究成果。如,谢勇在对法人犯罪进行了全面的认真的分析考察之后,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法人违法犯罪问题,还必须从刑罚之外着眼。首先必须做的就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23] 通过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控制法人犯罪,正是通过对法人主体的改造以防控法人犯罪。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