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德国柏林大学法政学院开设的法律哲学总课时达周8课时。 美国哈佛大学法律学院学程1学年每周2课时。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的除开设法律哲学学程1学年每周2课时外,还在开设有法理学学程1学年3周课时。当时的中国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们也感叹“现在有许多法律学校,对于理论学法学不甚重视。这不但在他们所用的讲义上可以看得出来,即在他们所订的课程上也可以见得到。像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立法原理等科目,只在少数学校被列入课程,而与其他法律科学并重。”
中国现有的法理学著作在论述法理学的历史发展的时候,总是将西方法理学的历史发展论述一番,从逻辑上理当论述中国法理学的历史发展的时候,就一下跳跃至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似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理学是一座空中楼阁,它没有自己存在的历史基础。这除了政治的原因以外,恐怕也还有学术的原因。本文力图能就此问题作一些学术准备,以期能引起法理学界的重视,开展这一问题的研究,弥补中国法理学研究的这一缺失。
有关引证参见[由于转录的过程注释编码丢失,只能是聊以补救]:
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1905年《新民论丛》第4卷,第5—6期。
李海生:《法相尊严》,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页。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1996年版,第6页。
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1996年版,第6页。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页。
参见《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年第2版,第610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1984年版,“沈家本”条称,“沈家本从修订法律的需要出发,比较重视研究法理学。”
参见《尚书。甘誓》、《尚书。汤誓》、《尚书。酒诰》。
参见《论语》等。
魏源认为师夷之长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张国华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1982年版,第413页。
参见魏源:《海国图志》,张国华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1982年版。
康有为:《戊戌变法。请定立宪开国会折》。
梁启超:《戊戌变法。变法通议》。
梁启超曾担任湖南时务学堂总教习。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湖南时务学堂学约》。
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
张国华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1982年版,第456页。
《法意》卷一按语。
张国华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1982年版,第462—463页。
《清史稿立列传二百三十》。
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清——欧美法系侵入时期》。
严复翻译的孟德斯鸠的《法意》,今人译为《论法的精神》。
倪正茂:《法哲学经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637-6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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