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哲尔目的行为论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汉斯。威尔哲尔(Hans Welzel,1904-1977)是德国卓越的刑法学家和法哲学家。他在刑法学上最大的贡献是创立了目的行为论理论。这不仅动摇了传统的行为论(因果行为论)的权威,而且影响了整个刑法学体系。正如日本著名刑法学家木村龟二博士评价说:“当今写刑法总论的人,无论是采主观主义立场还是采客观主义立场者,如果不论述目的行为论,就不算是完整的刑法总则体系。”????〔1〕????
一、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主要观点??
(一)“目的行为论”的含义??
“目的行为论”一词,在德文中是“finale Handlungslehre”。日本学者有的将其译为“目的行为论”,也有将其译为“目的行为理论”。德国刑法学家叛兹格(Mezger)认为,目的行为论,是关于行为概念的“目的论”(finaler Lehre),还是关于“目的行为概念”(finaler Handlungsbegriff),这一问题不太明了。不过,无论其名称如何,目的行为论的目标是,以目的行为概念为中心构成新犯罪论体系,否定以往以“故意”作为责任条件的思想,而认为“故意”是行为本质的要素,即为构成要件内容的主观的违法要素。从目的行为论的结论来看,对于违法性及责任概念均有重大改革。??
目的行为论以前的行为论(称为传统的行为论)主要是因果行为论。该理论主张刑法上的行为,是指行为者具有某种意欲(意思),为实现此意欲,而产生身体运动,由于身体运动而使外界发生变动。也就是说,行为是行为者由于某种有意思的动作而引起的因果发展(意思与行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上述理论,威尔哲尔持不同见解。他认为,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而非单纯的“因果的”现象。所谓行为的目的性是指:“人以关于因果法则的知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由于自己的活动可能发生的结果,并依此设定种种目标,有计划地指导向达成此目标的活动。”????〔2〕??他还说:“纯粹的因果现象,不是在目的指导下的活动,而是渗杂着诸因素的一种偶然结果,因此,如果说目的性是一种‘预见’,那么,因果性则是‘盲目’”。〔3〕????
威尔哲尔将行为的构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全部在思维领域进行。首先,行为人预定想实现的目标,然后,选择达成此目标所必要的行为手段。这里,行为人是以因果法则为基础,反过来由目标追溯所必需的行为手段。不过,所选定的手段往往在实施过程中不仅仅产生上述预定结果,而且还会产生其他附随结果。因此,行为人又会对已经选择的手段进行限制,追加制止出现附随结果的因子,或者回避附随的结果。第二阶段是思维在外界的实现。即,使用上述选定的手段产生现实的因果过程。如果结果因某种原因没有发生时,该目的行为就是未遂。??
值得说明的是,关于“目的性”与“有意性”这两个词,传统的行为论(因果行为论)是不加区别的。传统学派认为,某一行为如果是“有意的”行为,则该行为即是“目的的”行为。威尔哲尔则对上述说法予以否定。他主张单纯的“有意性”(willkurlichkeit)应与“目的性(Finalitat)相区别。例如,某甲不知某乙立于楼下,而自楼上抛投物件,结果某乙被该物击中身亡。此种情形,一般来说,某甲的行为是有意的行为,且该行为本身在于将物件抛投楼下,所以可称为目的的行为。然而,威尔哲尔分析道,某乙之死并非某甲所预见的,且某甲也未以致某乙于死地为目的,所以对于某乙的死亡,不能称为某甲的”目的的“行为,而仅仅是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而已。由上例可见,因果行为论与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虽然都使用”目的“一词,但意义则全不同。??
(二)关于故意??
传统的(因果)行为论认为,行为是单纯的“由意思在外界所引起的因果的物理事件”????〔4〕??,它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是完全分离的。即认定行为,仅以在对外界发生的结果可以通过身体运动还原为“意思”为己足,无需以事先有认识外界所发生的结果为内容(意思内容)。正如德国学者达德布路赫(Radbruch)所说:“在行为中,只要求根据意思而产生的单纯的行动,至于意欲的内容如何,完全属于责任的问题。”〔5〕??麦兹格在论及传统的行为论时,也指出:“刑法中的行为论,是指行为者的意欲所惹起的,即仅仅作为意欲的‘结果’所发生的现象,这个结果的全部是行为的构成部分,至于行为者对这个结果的意识或意欲的内容如何,具有怎样的预见程度并不重要……这样的问题应当在行为的概念中予以排除。确定行为的存在,确定行为者的意思活动是十分必须的,但行为者的意欲内容并不重要。意思内容属于责任问题是恰当的。”????〔6〕????
一、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主要观点??
(一)“目的行为论”的含义??
“目的行为论”一词,在德文中是“finale Handlungslehre”。日本学者有的将其译为“目的行为论”,也有将其译为“目的行为理论”。德国刑法学家叛兹格(Mezger)认为,目的行为论,是关于行为概念的“目的论”(finaler Lehre),还是关于“目的行为概念”(finaler Handlungsbegriff),这一问题不太明了。不过,无论其名称如何,目的行为论的目标是,以目的行为概念为中心构成新犯罪论体系,否定以往以“故意”作为责任条件的思想,而认为“故意”是行为本质的要素,即为构成要件内容的主观的违法要素。从目的行为论的结论来看,对于违法性及责任概念均有重大改革。??
目的行为论以前的行为论(称为传统的行为论)主要是因果行为论。该理论主张刑法上的行为,是指行为者具有某种意欲(意思),为实现此意欲,而产生身体运动,由于身体运动而使外界发生变动。也就是说,行为是行为者由于某种有意思的动作而引起的因果发展(意思与行动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上述理论,威尔哲尔持不同见解。他认为,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而非单纯的“因果的”现象。所谓行为的目的性是指:“人以关于因果法则的知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由于自己的活动可能发生的结果,并依此设定种种目标,有计划地指导向达成此目标的活动。”????〔2〕??他还说:“纯粹的因果现象,不是在目的指导下的活动,而是渗杂着诸因素的一种偶然结果,因此,如果说目的性是一种‘预见’,那么,因果性则是‘盲目’”。〔3〕????
威尔哲尔将行为的构造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全部在思维领域进行。首先,行为人预定想实现的目标,然后,选择达成此目标所必要的行为手段。这里,行为人是以因果法则为基础,反过来由目标追溯所必需的行为手段。不过,所选定的手段往往在实施过程中不仅仅产生上述预定结果,而且还会产生其他附随结果。因此,行为人又会对已经选择的手段进行限制,追加制止出现附随结果的因子,或者回避附随的结果。第二阶段是思维在外界的实现。即,使用上述选定的手段产生现实的因果过程。如果结果因某种原因没有发生时,该目的行为就是未遂。??
值得说明的是,关于“目的性”与“有意性”这两个词,传统的行为论(因果行为论)是不加区别的。传统学派认为,某一行为如果是“有意的”行为,则该行为即是“目的的”行为。威尔哲尔则对上述说法予以否定。他主张单纯的“有意性”(willkurlichkeit)应与“目的性(Finalitat)相区别。例如,某甲不知某乙立于楼下,而自楼上抛投物件,结果某乙被该物击中身亡。此种情形,一般来说,某甲的行为是有意的行为,且该行为本身在于将物件抛投楼下,所以可称为目的的行为。然而,威尔哲尔分析道,某乙之死并非某甲所预见的,且某甲也未以致某乙于死地为目的,所以对于某乙的死亡,不能称为某甲的”目的的“行为,而仅仅是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而已。由上例可见,因果行为论与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虽然都使用”目的“一词,但意义则全不同。??
(二)关于故意??
传统的(因果)行为论认为,行为是单纯的“由意思在外界所引起的因果的物理事件”????〔4〕??,它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是完全分离的。即认定行为,仅以在对外界发生的结果可以通过身体运动还原为“意思”为己足,无需以事先有认识外界所发生的结果为内容(意思内容)。正如德国学者达德布路赫(Radbruch)所说:“在行为中,只要求根据意思而产生的单纯的行动,至于意欲的内容如何,完全属于责任的问题。”〔5〕??麦兹格在论及传统的行为论时,也指出:“刑法中的行为论,是指行为者的意欲所惹起的,即仅仅作为意欲的‘结果’所发生的现象,这个结果的全部是行为的构成部分,至于行为者对这个结果的意识或意欲的内容如何,具有怎样的预见程度并不重要……这样的问题应当在行为的概念中予以排除。确定行为的存在,确定行为者的意思活动是十分必须的,但行为者的意欲内容并不重要。意思内容属于责任问题是恰当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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