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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权利和义务的这种深层次的复杂关系说明:法的本体是权利。法不过是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意志化形态,即按照社会主体的意愿对一定利益及其获取方式的认可和规定。法的基础终归是利益(经济关系),法的本体始终是权利(被许可的对利益的获取)。所以在一些西方国家的词源上权利即法、法即权利。苏联法理学界则认为,权利是主观的法,法是客观法(法律规范)与这种主观法(主体权利)的统一。我国法学界所出现的“权利法学”大潮中,有识者也正是深刻地看到了权利之为法的本体的意义。可以预见,这一理论基点的确立,将引起社会主义理论法学的一场变革。

  五、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权利和权力,既是法学和政治学中的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社会法律和政治运转所围绕的两个轴心。如,深入探索民主和法制的关系必将涉及权力和权利的关系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它们的相互关系,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

  权力之于政治犹如权利之于法一样同等重要。政治在相当程度上实际就是不同的阶级、集团和人们基于自身利益获取、运用、改变和消灭权力的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斗争的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而政治运行的杠杆就是政府权力,权力的阶级归属就是国体,权力的组合方式就是政体,权力结构的不同形式和特点就形成了不同的政治体制。

  权力并非是完全独立于权利之外的东西,无论从每一社会的运行机制或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来看,二者都是相互联系并互相转化的。正因为如此,有学者在权利义务关系式中把“权利”(狭义)同“权力”以及“特权”、“豁免”列为同层次的概念,而与“无权利”、“无能力”、“义务”、“责任”相对立;并且认为广义的权利概念就包括了权力、特权、豁免这类相似概念。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就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样,也有更深一层的同一性关系,即在本原上的一致性。这就涉及到权利与权力的渊源问题,同时也要解答权利与权力究竟谁源于谁、谁派生谁这一复杂问题。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权利和权力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它们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运动。马克思既反对“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幻想”⑤,也反对把权力作为国家和法的基础。他认为“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⑥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批判了杜林关于国家和法起源于暴力的谬论。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上,权利和权力是同时产生和存在的,法定权利和政治权力则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和法律的出现而同时出现的,无所谓谁先谁后,正象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无所谓谁先谁后一样。然而由于人类社会形态的更替一般是由革命的阶级破坏了旧法统、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用暴力夺取了政权之后,再制定新的法律来重新确认和分配人们的权利,这就容易形成一种错觉,似乎夺取国家权力在先,获得权利在后。因而权力是权利的渊源。

  但这只是从形式上看问题,从实质上看问题就不难发现:权力乃是权利的一种衍生形态,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以维护一定阶级、集团和人们的权利为前提的。国家是一定区域内人们的一种共同体,马克思曾把剥削阶级的国家形式称作“虚行的共同体”,国家如果离开了它的实体——人们的社会存在、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那是不可想象的。国家权力决不会凭空产生,它是以公民的权利为中介对社会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经济关系的人格化就是人们的利益和需要,利益和需要的意志化就是权利(首先是应有权利),权利要得到确认和保障就要靠权威和强制力,这种权威和强制力的最高形态就是国家权力。因此,权利之上升为法,实际上就把人们分散的权利集中化成为了国家权力,从而使权利具有了普遍性。所以权力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过是权利的集中化表现而已,即权力者具有支配和强迫他人的行为服从于自己的能力。这种能力也可视为一种权利,即在特定地位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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