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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权的性质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中国法学界对环境权理论的探索和研究整整二十年了,1 尽管这在学术发展史上是弹指一挥,可是我们却多次获得惊喜,但每当豁然开朗之后,呈现在眼前的却是我们完全无知的深渊。环境权发展的路径越多,我们就越无所适从,整个环境权理论越来越像一座迷宫,这使我们不得不谨慎地选择一处适当的入口。面对二十年的累累硕果,也许是潜心整理“国故”的时候了。

  环境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任何一位关注环境权理论的学者都会这样追问,也不得不这样追问自己。这是探讨环境权的内容、主体和保障方式的先决条件。那么,正确回答这一问题就显得至观重要了。

  一、环境权性质学说检讨

  1.人权说

  环境权概念是以“人权”的名义提出的,2 至今在学术界较为流行,3 并且得到一些国际法学者的支持。4也许是环境问题来得如此突然,又呈现出令人生畏的严峻态势,对良好环境状况的渴求令人不得不援引人权这一神圣口号。的确,人权学说促进了环境权理论的发展,环境权理论也丰富了人权的内容。5可是,人权的内涵和外延却又是那样的模糊,甚至有时令人费解。6所以,把环境权的性质归结为一个更笼统的概念显然并不能使问题变得更清晰,只会使环境权的性质更加扑朔迷离。

  反对环境权作为人权的学说认为,尽管环境问题与所有人权存在着不可否认的依赖关系,但环境权只是人权的基础,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权。7这一反对意见强调了环境因素在生物学意义上对人类生存的决定性作用,但对良好环境权益的诉求不可能在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框架之外获得,环境权作为第三代权利 8 只有依托原有的政治和公民权利才能获得确认与有效保障。9

  探讨环境权与人权的关系还是不能绕开人权这一模糊又极富争议的概念。撇开其他不谈,仅就人权的内容而言,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10从价值序列来讲,人权处于所有权利形态的最高端,即失去人权,人也就不再成为人。而这种最重要的权利又不是抽象的,它依赖社会的判断和承认,个人的权利诉求要通过整个社会道德观念的简约。与环境有关的哪些权利要求属于人权的范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看法就截然不同,发达国家认为食品污染是对人权的侵犯,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依赖自然环境谋求生存才是基本人权。11而在同一个国家,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对环境权的分歧也呈现出与国际社会惊人的一致。产业界和大量贫困人口都将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置于环境与生态保护之上,而为环境权大声疾呼的却往往是知识分子群体。对良好适宜的生活环境与安全稳定的生态系统的要求在实践层面却往往造成对其他基本人权,如生存权、财产权的威胁和限制。在一般公众的思想观念中,环境权还远未获得与人权的平等地位,这就使环境权的人权性质大打折扣。

  在国际社会层面,与环境或人权有关的条约和其他国际法软法文件对环境权的性质也表现出暧昧的态度。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宣称:

  人类有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该原则采用了“man has the fundamental right to”的措辞,这显示出人类对解决突如其来的环境问题的信心,隐含了把保障环境权益置于人权保护的重要位置。在这之后的一些国际环境法立法建议和软法文件也使用了“the fundamental right”或“fundamental human right”的词汇,以示环境权的重要性。

  1987年经济合作组织环境法专家组拟订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原则》第1条:

  全人类有能够为了其健康和福利而享有充足的环境的基本权利。

  1989年《哥斯达黎加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人类责任宣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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