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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宪政的复权(4)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四、从孔多塞定理看民主、自由以及法治的关系

  在考虑民主与效率问题时,不是采取边沁(Jeremy Bentham)式的功利主义的民主观,把个人效用总量的最大化作为投票和正义的标准,而是应用孔多塞(Marquis de Condorcet)定理,从正确选择的概率的角度来分析民主、自由以及法治的正当性的一些新近研究成果也值得给予充分注意。按照孔多塞定理,假设某一集体的成员在两个方案中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平均高于二分之一,且各个成员独立进行投票,那么该集体通过表决实现正确选择的概率随人数增加而增加,无限趋近于一。但是,假设成员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平均低于二分之一,那么随着人数的增加,该集体进行正确选择的概率将趋近于零。这表明:民主不仅仅是一个投票表决、多数通过的问题,为了保障投票结果合乎理性,需要向人民提供充分的信息和审议机会,需要尽量减少和防止政党及其它结社组织扭曲投票在反映选民个人意志方面的功能;对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依赖程度较高的问题(例如人体组织的克隆、专利权的认可)不宜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决定;在难以进行个人效用计算的价值问题(例如宗教信仰的是非、国家的统一与分裂)适用民主程序也应追加一些限制性措施,等等。

  重温一下孔多塞定理是有好处的。它提醒我们注意民主主义投票表决程序的局限性──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断定「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无知和偏见所造成的选民判断能力低下的负面效果甚至会与选民人数成正比;它还告诉我们进行合理的公共选择的基本条件包括充分的信息、个人选择的自主性以及少数者权利保障机制。从这样的观点来看中国的政治改革,民主化决不会像亨廷顿所理解的通过计算选票产生统治者那么容易,更不会像甘阳曾经推论的那样「大国民主更易」,当然也不会是某朝一日突然发生的全民直接选举的「一窝蜂」。我们所说的政治改革,归根结柢,是要通过限制权力来逐步形成、维持以及调整民主与自由之间的适当的均衡关系,即:建立和健全一种也能充分尊重个人权利和少数者权利的民主制度。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首先推行法治以及宪政。在这里,所谓法治,指以普遍性、确定性的规则来束缚国家权力以及个人越轨;所谓宪政,指为主权设计一套分权制衡的架构,为人权提供制度性保障和司法救济;这两者密切关联但又有些微妙的不同。

  亚洲各国的经验表明,把违法的权力之争转变成依法的程序之争,把一纸具文的宪法转变成名实相副的宪法,是民主化得以成功的关键。例如在韩国,这种复杂的转变过程有两个步骤至关重要:第一、在朴正熙被暗杀后建立的全斗焕政权为了获得合法性而作出让步,规定了较短的总统任期以及通过改宪延长任期的决议不得适用于在职总统本人。后者是一项完全程序性的规定,与著名的平分蛋糕──让切割蛋糕的人最后领取蛋糕以免出现分配不均──的设例很相似,即宪法承认总统有权根据政治需要按照一定程序改变任期规定,但他本人却无法从中直接获得个人利益。其结果,宪法的效力得到加强,韩国在1987年第一次实现了政权的和平转移。第二、在经过各种曲折之后在1987年改宪建立了独立的宪法法院,重点审查和处理法律条文内容是否违宪的问题,以防止执政党利用多数席位推行议会专制,歪曲法治主义。正是由于司法审查制度真正发挥了积极作用,宪法才在实际上具备了最高效力,政治生态开始发生深刻变化。在泰国的政治发展中,同样也可以发现两个起了关键作用的因素:一个因素是炳(Prem Tinsulanonda)将军在连任两届总理之后急流勇退,为泰国过渡到文人执政和多党体制以及城市中产阶层的抬头创造了前提条件,使政局从1995年起逐步趋于安定;另一个因素通过1995年改宪在普通法院系统之外建立了独立的宪法审判委员会和行政法院双重结构的司法审查体系,并在此基础上由国会议员投票选举出宪法起草委员会制订1997年新宪法,大幅度刷新了选举制度并建立廉政机构。另外,还有必要指出一点,以上这些根本性的改革措施是在民众抗议活动的压力之下被迫采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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