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的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6)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与性质应借鉴民商“仲裁委员会”设置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学会设置的合理方面来设置。不设在各级人事部门,以提高仲裁的“三公”性,避免产生行政诉讼。
人事争议仲裁性质应定为民间仲裁,尽可能降低政府行政行为的影响。
在试行阶段,即未设置法律救济措施期间,仲裁机构级别应设置为省、地市级,区县暂不设置。待完善法定救济措施后,再设置区县级。仲裁管辖应实行属地原则。
四、采用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救济措施的方式,设置人事争议仲裁法律救济措施,使两者保持一致,这对企业中的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受聘者享有同样的权利来解决人事纷争。同时也解决了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使仲裁结果受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为本文中所涉及到全部法律法规与规定文件。
2、对事业单位《试行办法》与《聘用合同书》的法律适用问题思考与参考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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