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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的兔子”——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及发(3)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在方法论上,法律经济学别具一格,它运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的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经济学的优势在于它是一种事前分析,而法律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法律经济学将事前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学研究,可以对新法的制定或法律的修改后果进行事前分析,预防或避免法律制定的重大失误。这种方法大大开拓了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视野,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涵,是法学研究方法论的重大变革。但认为经济因素能解释人类行为的所有方面,以经济学概念将正义、权利、义务、过失等传统法学概念取而代之,将法学泛经济化无疑也是有失偏颇的。因此,实事求是地说,经济学方法只是研究法学的一种方法,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其作用。要知道,任何一种法学流派,都有其缺陷和适用界限。但必须有一点明确,那就是运用经济学原理与方法分析法律问题不仅重要而且必要。深入研究这一理论并将其运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对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 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的法学与法的经济学分析》,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203页。

  [2]《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7页。

  [3]《马恩列斯论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9页。

  [4] Richard A Posner: The Economic Approach To Law ,第21页[5] 克拉克森和米勒:《产业组织:政府、证据和公共政策》,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677页。

  [6] 张乃根:《经济学分析法学》,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第20-22页。

  [7] 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64页。

  [8]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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