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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国:经济全球化中的主权原则(3)
www.110.com 2010-07-26 11:16

  之所以如此是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发生了变化,是因为原来就已经存在的相互依赖关系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发展的协助下已形成了全球一体化的态势。这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主要是指列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间地区性市场的一体化。市场则包括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动力市场。而经济的市场化则是指上述几个市场是否依客观经济规律,在相对自由的条件和环境下运作,即国家政府的干预仅限于法律和法定的市场手段。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是以市场经济为特点的跨国界经济交流与交往。其条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列国的市场都相对开放、通讯和运输技术和设备能够满足大规模、高频率、高速度的跨国经济交易,从而促成列国相互依赖关系的进一步加强。在这一大环境下,每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不断开放市场的压力和需要,且都能从市场开放中受益。[14]

  当然,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会给列国带来机遇也会带来挑战,会带来利益也会带来风险。或可说,亚洲金融风暴就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主张列国应停止开放市场。经济全球化会促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也会促使发达国家开放市场。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在农产品市场、纺织品市场以及服装市场的开放便是例证。[15]

  我们说,经济全球化使原来割裂的国家市场和区域性市场连成一个大的世界市场。但这不是简单的地方市场的连接。因为在将国家的和区域的市场转换成世界市场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列国的经济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发生了变化,都完成了或是正在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这便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第一代改革。[16]其结果是任何一个地方有一点风吹草动,整个市场便会受到影响。二十世纪末发生在亚洲的金融风暴就是例证。[17]同时,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对原来的行为方式和理念作出检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康德苏便曾直言经济全球化使国际金融和货币的稳定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18]

  经济是基础,是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有什幺样的经济关系就会有什幺样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经济关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势",即必要条件。在国家经济和市场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列国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亦相对独立。国际社会和国家社会的法律规范亦相对独立。然而,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大势"下,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执法标准与原则乃至法律和法律制度正在向趋同的方向迈进。这或可曰法律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以经济全球化为基础、为前提。法律全球化是一种流行,其内容便是全球化的“气"。[19]

  经济全球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否则,跨国经济交易便不可能在有序的条件下进行。从理论上讲,在全球化了的经济环境下,调节跨境经济交易的法律规范仍可分为国际社会的和国家社会的两种。然而,经济全球化已经使得国家社会的国内法和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很难截然分开。事实上,在列国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国家社会的法律和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亦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交相融和。原来在某个国家社会被认为是合法的、道德的,现在可能变成不道德的和不合法的。[20]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际社会的许多规范融入了国家社会。而这一过程主要是借助于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以及多边和双边条约。[21]

  目前,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协议的特征之一是对传统主权权力,包括立法权、征税权等加以限制。因此,如果说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的主要潮流,列国法律的趋同化以及主权原则的淡化便是国际社会的大势。贯穿于此过程之中的正是第二代改革,即建立一套能使世界市场有效良好运作的法律和制度。[22]在第二代改革中,每个国家亦都有权利和自由选择自己的对策,但也都无法阻挡或改变此一世界大潮、大势的发展。同时,任何选择都需付出相应的代价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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