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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TO规则看“绿色贸易壁垒”及中国的对策(2)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二)GATS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14条规定“一般例外”条款,规定了“环保例外权”,但是与GATT不同的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例外不包括为有效保护可能用尽的天然资源采取的有关措施,因为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已经做出《关于服务贸易与环境的部长会议决议》,WTO将成立专门工作组组织成员国就这一问题进行谈判,力争达成协议。

    (三)《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允许成员方采取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必要技术措施,可以与国际标准不一致。因此,各国可以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高技术标准。同时,TBT2.2条规定如下:成员方应确保技术法规的草拟、通过及适用在目的和效果上均不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就此而言,技术法规造成的限制贸易的效果,不应超过实现合法目的的必要,且应将不能实现合法目的可能产生的风险考虑在内。(在评估上述风险时,应特别考虑以下相关因素,可得的科学和技术上的信息、相关的生产技术或者产品预计的最终用途。根据TBT协定2.2条的规定,一个具有贸易限制效果的技术法规,应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正当性:其一,实现协定规定的合法目标;其二,技术法规造成的限制贸易的效果,不应超过实现合法目的的必要限度。)

    (四)《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将补贴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prohibition subsidies)、可申诉的补贴(actionable subsidies)和不可申诉的补贴(non-actionable subsidies)的三种,为绿色补贴提供了合法基础。但一些进口国以此为由,征收反补贴税,使受补贴产品价格扭曲。WTO没有规定哪些绿色补贴合法,哪些绿色补贴不合法,这导致进出口各国间贸易冲突的发生。

    (五)《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规定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法律法规、检疫方法及检疫措施,要符合WTO的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但是,该协议又规定了“预防条款”,即在找不到检验的“科学依据”时,可以临时性地采取更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定》的大部分内容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协定规定:对动植物携带疾病的传播或者输入,对添加剂、污染物、毒素、食物、饮料、饲料中导致疾病的有害物的含量,缔约方有权选择它认为适合的程度来保护其辖区范围内的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这为一些国家设立更为复杂苛刻的绿色检疫壁垒大开方便之门。

    由此可见,环保浪潮对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产生了一定影响,在WTO的有关文件均涉及环境问题。但是,WTO在此问题上的态度不明朗,条文不具体。一方面,WTO原则上承认各个成员为了保护各自的公共秩序和防止环境污染,有权制定本国的环保政策并组织实施,另一方面则要求这些政策和措施不能妨碍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正常运行、使环保措施成为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然而,它没有为此做出更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和说明,这不仅不能达到绿色国际贸易的要求,预防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相滥用,反而为其变相滥用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可以这么说,由于“环保例外权”的内容不明确,“环保例外权”的限制条件不具体,对发展中国家缺乏差别性待遇,WTO的环境贸易规则不自觉地为不正当性绿色壁垒开了“绿灯”。(参见那力、何志鹏编著:《WTO与环境保护》,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1—102页;赵春明主编:《非关税壁垒的应对及运用——“入世”后中国企业的策略选择》,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4—2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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