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竞争规则分析(8)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三)成员国竞争执法合作的规定
在现行WTO规则中,有一些零散的涉及成员国竞争执法合作的规定,这主要是要求成员国在涉及竞争执法中应该进行磋商以及相互提供有关信息。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9条第1款规定,“各成员认识到,除属第8条范围内的商业惯例外,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第2款规定,“在任何其他成员请求下,每一成员应进行磋商,以期取消第1款所指的商业惯例。被请求的成员对此类请求应该给与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应通过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的、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信息进行合作。在遵守其国内法律并在就提出请求的成员保障其机密性达成令人满意的协议的前提下,被请求的成员还应向提出请求的成员提供其他可获得的信息”。
五、其它有关竞争法的规定
在现有WTO规则中,还有一些规定虽然没有对限制性竞争行为做出具体规定,但提及了竞争政策的作用,或者要求企业间限制竞争行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这些规定反映了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日益紧密联系的趋势,体现了WTO体制对于建立竞争规则的逐渐探索。
例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9条规定,“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审议本协定的运用情况,并酌情建议部长级会议修正本协定的文本。在审议过程中,货物贸易理事会应该考虑本协定是否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又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5.5条规定,“证明补贴进口产品与对国内产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以审查机关得到的所有有关证据为依据。主管机关还应审查除补贴进口产品外的、同时正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任何已知因素,且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因于补贴进口产品。在这方面可能的有关因素特别包括……外国和国内生产者的限制贸易做法以及它们之间的竞争……”
六 结论
随着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日益紧密联系,WTO体制下的竞争规则日益增多。但是,这一体系尚不完善,还没有包括各种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WTO体制下竞争规则的发展,有待进一步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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