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对亚欧合作的意义
在亚洲,以“10+x”为主的合作进程正在加强,亚洲经济合作及其制度化的活动日趋活跃。亚欧会议亚洲成员之间的诸边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取得了进展,例如新加坡和日本达成了新时代经济伙伴协议、中国和东盟签署了关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框架协议。在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推进区域性经贸合作层次的进程中,以亚欧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为典型的区域经贸合作组织也在努力探求亚欧之间、亚洲及环太平洋各国之间的经贸合作模式。
2003年5月6日,亚欧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工作组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首次会议,着手尝试在亚欧之间建立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由于上述《安排》是在作为WTO发展中成员的中国与作为WTO发达成员的中国香港之间达成的,根据亚洲和欧洲各国分别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为主的现实,《安排》针对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的各自情形而特别设置的权利义务模式实际上将为亚欧之间建立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提供先例。
根据亚欧会议各方和亚欧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工作组的安排,这种更紧密经贸伙伴关系是类似于我国与香港之间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区域合作形式,是亚欧之间区域经济安排的形式。在亚欧“贸易便利行动计划”和“投资促进行动计划”的背景下,促进贸易和投资将成为亚欧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工作组的工作重心。其中在贸易便利化领域,在动植物检疫程序和无纸化海关手续及采用风险管理等现代海关技术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合作领域可以对亚欧之间的贸易和投资流动起到补充作用,这些领域包括运输、信息与通讯技术和人力资源开发。可以看出,亚欧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的建立是要以贸易便利化为起点,以贸易和投资的促进为现阶段的主体内容,进一步辐射至其他领域。而我国与香港之间的《安排》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及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方面的内容,涵盖了建立亚欧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将要涉及的主要问题,因此,《安排》可以为我们在未来的亚欧合作制度设计中提供有益参考。可以预见,在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基础上,亚欧更紧密经济伙伴关系的内容将拓展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领域,而在这些领域中的具体安排方式更需要发展中成员的权衡考量。《安排》在WTO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设置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成熟的现实模式和思维路径,避免在区域经济合作的过程中承受过重的义务和负担难以实现的承诺。
亚欧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建立将继欧盟—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等自由贸易协定以来,进一步突破区域经贸安排的传统“区域”框架,其对两大洲之间的经贸合作、对WTO谈判议程都将产生直接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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