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14)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至于外资进入中国后在民商法领域里的待遇问题,因系私法范畴,我国可以考虑尽快实行一体化对待。事实上,经过合同法的统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的出台等我国立法上的重大调整,内外资统一适用民商法的大趋势已经形成;目前我国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保险法以及程序法等法律均未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人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这表明我国在民商法领域对外资已经基本实行了国民待遇,在内容和形式上均已与开始国际惯例接轨。民商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外国投资和投资者权益得到正当保护的基本法律基础,也是国际资本评估一国投资环境的基本依据。外资在东道国获得平等民商事地位,因其解决了外资在境内法律保障的可预见性,远比东道国在外资准入、审查程序、税收方面给予宽松条件更为重要。今后落实外资国民待遇,应优先在民商法领域清理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重点落实,尽快实现内外完全统一。

  其二,应该充分利用例外条款,合理保留适当限制。无论是TRIMs协定还是GATS协定,都在WTO整体法律框架下运作,因此WTO中所规定的一般例外条款均适用于这两个协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除了可以享受WTO中规定的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例外条款外,还可以享受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在当前对我国外资法律法规进行大规模的修订和立、改、废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协定所允许的各种例外条件,只承担与本国实际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例如GATT 1994有关的例外规定就有:幼稚工业保护例外、国家收支平衡例外、紧急保障例外、国家安全例外等等。即使是一些WTO规则项下应该调整或取消的投资措施,也可以根据国家经济的实际状况,设定合理的时间表,充分利用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在3 - 5年时间内,逐步调整我国外资政策,修改相关法律,最终适应国际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发展趋势。

  (五)WTO体系下国民待遇敏感问题的对策与态度

  1.关于投资激励措施问题

  由于TRIMs协定中提及投资激励问题,对外资的鼓励措施和优惠待遇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是否应该取消问题于是提上日程。现阶段究竟如何看待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成为理论界、政府和企业注目的焦点。从理论上看,无论限制还是鼓励,都会造成外资与内资的差别待遇,其直接效果就是改变国际投资的流向。前者阻碍投资主体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后者则从另一个角度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从而产生投资扭曲效应。因此,FDI国民待遇制度今后的发展趋势,将会越来越多地涉及投资激励措施的检讨与限制。但仅就当前全球国际投资状况与国际法立法状况分析,目前提出限制或自我限制投资激励措施还言之过早。

  首先,即使在WTO规则中,也并非所有“超国民待遇”措施都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分而论之。在国际投资法理论中,国民待遇存在两种解释。一种理解为给予外资“不低于”(no less favourable than)本国投资者的待遇;另一种理解为“等同于”(as the same favourable)本国投资者的待遇。目前国际投资法律实践,前一种法律解释占据主要地位。考察WTO体系下新签署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其第二部分第3条第4款中,对国民待遇的表述仍然采用了“no less favourable than”的概念,而该条款恰恰是后来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的基本出发点与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可见,WTO规则在国民待遇的总体原则上并未排斥优惠条件。

  其次,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进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差距正在拉大而不是缩小,近年来更是存在国际资金主要流向发达国家的趋势。1999年全球跨国直接投资总金额8655亿美元中,有6365亿美元流入发达国家,占全球FDI的3/4.2001年虽然全球FDI因种种原因下降了51%,猛然跌至7350亿美元,其中最大的发达国家美国的外资流入巨额下降,但仍有5030亿美元流向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占到全球流入量的68%.贫穷国家与发达国家实力悬殊,却面对共同的竞争规则,这是在不平等的状态下参与全球化进程。作为对全球经济不平等现状的修正和对抗,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采取投资鼓励政策以发展民族经济是正确和公平的做法。一国制定FDI促进政策或相关立法的本身,就带有天然的“引资情结”,鼓励和优惠是其必然结果。将任何现阶段引资优惠都理解为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手段予以取缔,是忽略经济全球化负面影响的天真观点,也是对待遇公平原则的短视与曲解。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斗争是贯穿始终的,不同经济利益集团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因势力的此消彼长,会造成待遇标准和适应范围的不同变化,国际法发展的历史证明了这个真理。从实质公正的观点考察全球经济现状,现阶段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的优惠待遇不能取消。唯物主义是讲历史阶段论的,我们不能跨越应该走过的路程。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