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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理解国民待遇的基本内涵和外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初期国民待遇的概念是全面而无条件的,即不附任何条件地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是,从现代国际法实践角度看,国民待遇的授予皆有一定适用范围,各国总是要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外国人的待遇作出某些限制。因此,国民待遇制度所确定的只是内、外国人同等的权利,而非完全相同的权利。即便是普遍性规定了国民待遇制度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也仍然要对外国人作出某些限制。

  同时,国民待遇平等地对待内、外国民,其平等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差异的。原因在于:近代国际法的基石是国家主权原则。只要存在国家,只要国家的职能依然是解决社会自我矛盾和缓和经济利益冲突,纯粹的、毫无保留的“国民待遇”就不可能存在。

  2、根据国际法的主权原则,各国是否给予他国人以国民待遇,有赖于一国依其主权予以确定。

  对此目前各国立法大体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与他国签订国际条约或要求他国以互惠方式授予;另一种则主要由国内立法予以单方面规定。

  3、国民待遇的原则内涵虽然基本确定,但其权利义务等实体化的内容外延却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范畴,随着时代发展与世界经济格局的演变而不断延伸或调整,它的外延很难划出一道明晰的边缘线。例如在国际投资领域,20世纪50 - 70年代,独立后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扩张民族经济,广泛开展了国有化运动。此时国民待遇的内容焦点集中于外资在东道国的经营、国有化征收补偿等待遇方面,对外资准入限制等问题就无暇顾及。投资准入问题并未列入待遇标准。而进入8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政策的重点从借贷转为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后,放宽外资准入限制就纳入了国民待遇的基本讨论范畴。由此可见,国民待遇概念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改变不断注入新的解释内容。

  (三)国民待遇的法理本质属性

  国民待遇原则能够得到国际社会公认,并在国际法中予以广泛地确定,有其深刻的政治思想和法哲学理论渊源。它是人人平等的人权思想、法哲学公平正义原则、国际法的互相尊重主权原则和民商法的平等互利原则的综合体现。

  国民待遇的提出与启蒙时期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人人平等”人文思想密切相连。由于“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广泛的社会交往,需要一种正义公正的体系来支持与调整。因此,人权思想就成为现代法哲学关于公平正义原则的思想基础。国民待遇制度承禀法哲学关于公平正义的原则,要求每个国家平等地对待每个人,无论他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充分体现了法哲学公平正义的理念。

  国民待遇的法律理念中,体现了国际法中国家主权的原则,主要表现在管辖权和平等权两个国家基本权利方面。在管辖权方面,外国人的国民待遇要经过一国国内法的认可才能得以实施。因为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允许入境是每个国家根据主权自由裁量的事项。在平等权方面,基于国际法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的原则,国民待遇体现了国家之间互相善待国民的国际法准则要求,对居留于境内的外国人,国家有义务充分保护其合法权利。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个人迁徙自由扩展到跨国交易与投资自由。在跨国民商事活动等私法领域中,国民待通原则蕴含了民法平等互利的理念。国民待遇将内、外国人同等对待,意味着市场对所有主体平等开放,无论主体国籍如何,一律给予平等的竞争地位。消除歧视,公平竞争,机会均等,体现了现代民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

  二、外资国民待遇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一)外资国民待遇的特点

  国民待遇适用于FDI领域,就构成外资的国民待遇。主要内容可以理解为一国在互惠的基础上,授予他国国民或法人在投资财产、投资活动及有关司法行政救济方面以平等的、不低于本国公民或法人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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