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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美国反倾销中的新发货商复审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摘要」

  中国产品在被美国征收反倾销税后,新发货商在出口时可以向美国申请新发货商复审。美国法律对复审的条件程序,个别税率的适用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适用个别税率的关键是向非关联方善意销售。近年来,中国公司数次参与新发货商复审,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和教训,中国公司可以利用这些经验和教训,在复审程序中提起注意、避免问题,以获得个别税率。

  一直以来美国都是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到目前为止,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中,已经分别有50多个种类受到了反倾销指控和调查,其中大部分被征收了不同程度的反倾销税。大部分公司因此被迫退出了美国市场,而想在美国开发市场的公司则不得不面对高额的反倾销税。

  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生效以后,美国对国内的反倾销法作了修改,建立了一种“新发货商”的新程序。根据以前的规定,在原始反倾销调查期(original period of investigation)内并未向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即新发货商,new shipper)向美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时,只能按照原始调查终裁确定的“其他税率”来缴纳反倾销税。而根据修改后的规定,新发货商可以获得一个机会,根据其实际出口情况,来确定单独的反倾销税率。

  由于我国以前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没有应诉和在初次应诉中缺乏经验导致了败诉。因此,中国公司可以利用新发货商程序,使得中国被迫退出市场的那些产品可以找到一条避开美国反倾销税阻碍的通道。

  一、新发货商复审的一般规定

  (一) 申请新发货商复审的条件

  美国关于新发货商资格的规定主要是1930年关税法第751节(a)(2)(B),(美国法典第19卷1675(a)(2)(B))。该条规定:通常,如果行政当局受到受调查产品的某一出口商或生产商的请求并且能证明,(I)该出口商或生产商在调查期间没有向美国(或者倾销或补贴案件是针对某一竞争地区产业,指未向该地区出口销售有关产品)出口实施反倾销税或者反补贴税的有关产品;且(II)该出口商或生产商与在调查期间向美国(或者倾销或补贴案件是针对某一竞争地区产业,指向该地区出口销售有关产品)出口被调查产品的任一出口商或生产商有关联关系,则行政当局应当根据本款规定,为该出口商或生产商分别确定其倾销幅度或反补贴税率。同时美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51.214(b)节(19CFR, 351.214(b))规定,申请复审还需要满足生产商或出口商已经向美国出口或者为出口销售了产品的要求。符合这些条件的发货商即可以请求新发货商复审。

  (二) 新发货商复审的程序规定

  新发货商复审程序较之其他行政复审程序有其优点,首先,新出口商复审调查只审查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的倾销幅度,而不涉及国内产业的损害情况;第二,在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期间,不得对来自新出口商复审申请人的相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主管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交保证金);第三,复审的快捷性,在加速的基础上进行。具体来说有以下规定:

  1. 程序的发起

  条例第351.214(d)节规定,商务部长在反倾销税令的周年月之后的一个日历月或半周年月之后的一个日历月,可以发起新发货商复审,即商务部每年给予两次启动新发货商复审程序的机会。因此发货商得于任何时候提出申请。实践操作时商务部是否启动程序还受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如:调查经费,人员配置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迟延或取消立案。

  2. 担保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进口到美国的被调查产品都要在美国海关缴纳现金押金,数额与反倾销税相当。在新发货商复审中,美国反倾销条例第351.214(e)节规定,商务部长指示海关暂停进口产品的清关,同时允许进口商选择以提供保函或其他担保方式代替现金押金,直到复审结束。这是作为新发货商复审应诉人可以行使的一个比较有利的权利,可以用担保的方式先通关。这样的好处是可以降低进口商的进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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