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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扣押及其他(3)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三、一点心得体会

  这起案件办理的结果应该说是令人满意的。刚一接触这个案子时,觉得合同对方要么在香港要么在马来西亚,又不是什么大公司,官司打赢了,也执行不了,就想放弃,后来经过认真分析,终于发现还有机会,那唯一的机会就是扣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你如果不保全,一点希望也没有,只有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或扣押对方的财产,才有解决问题的希望,毕竟对方是理亏的,所以不要担心有滥用诉权的嫌疑。那么,怎样才能达到扣押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这就需要动脑筋,CS公司申请诉前保全是可以的,但时间来不及(这是最关键的),而且有仲裁条款这个不确定的障碍,那么只能由WB公司来申请,但WB公司和MR公司又没有合同关系,如果我们只列CS公司为被申请人,法院可能直接以货物及单据属第三人MR公司为由不予受理申请。我们考虑到,法院对诉讼保全申请的审查只是表面的、程序性的,只要陈述有理,再加上足够的担保,法院一般会同意的,至于事实如何,那是提起诉讼或仲裁之后的事了,毕竟申请错了,法院会让你赔偿的。因此,当时选择以共同侵权为由申请将马来西亚MR公司与CS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不管货物和单据的所有权是哪一方的,法院都可以保全,这样就争取了时间,即使将来法院要解封,CS公司此时可以继续申请保全。在本案调解结束后,对方代理人主动告诉笔者,虽然认为申请人的扣押是不适当的,但仍然承认,如果她是申请人的代理人,也会这么做的。所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作为法律工作者,即要有信心、决心,还要讲求技巧,当然这些都是建立在业务素质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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