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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中的价格认定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间的经济交流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和紧密。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既有互补互惠的一面,同时也免不了冲突和摩擦的问题。涉及反倾销的争议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反倾销的性质和作用,如何在经济交往中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势在必行。其中,反倾销中的价格认定,就是一个涉及倾销是否成立、企业如何应诉的问题,很值得探讨和研究。

  有关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在反倾销调查中是十分重要的环节。因为,只要调查结果表明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就说明产品存在倾销。因此,产品正常价值确定得高与低、合理与否,与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的高低有着密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当局是以进口产品在其出口国境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或者出口至第三国的价格作为其正常价值。但在确定产品正常价值这个环节中,有时会遇到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问题,即反倾销调查结果表明,有关进口产品在其出口国境内市场上或出口至第三国的销售价格低于该产品的成本。这样就必须面对一个问题,即低于成本的销售是否属于正常的贸易行为,以及这种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是否可以作为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在WTO成立之前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对于这个问题各国一直存在着不同的主张和实践。值的注意的是,WTO反倾销协议首次针对低于成本销售的价格是否可以作为产品的正常价值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规定承认在一定情况下产品低于成本销售的合理性,并严格限制各成员方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采取推定方法对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估算的条件。其目的是要维护正常价值计算的公平公正,防止成员方滥用反倾销措施。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WTO反倾销协议中关于低于成本销售问题的规定,对于我国被诉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指控,有效保护企业的自身利益,更好地开展国际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保障正常价值计算的公平公正,严格成员方之间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条件,防止成员方有意抬高正常价值,滥用反倾销措施,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达成了共识。关于低于成本销售的问题,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了成员方应当共同遵守的规则,在什么条件下低于成本销售的价格可以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允许反倾销调查当局采用其他方法来计算产品的正常价值。

  WTO反倾销协议在这个问题上确立的基本原则是:一般情况下,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并不能一概视为非正常贸易行为,低于成本销售的价格可以作为产品的正常价值。低于成本的销售价格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反倾销调查当局才可以在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而采用其他方法对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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