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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法律制度浅析(4)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沿海国对领海行使属地优越权,主要表现为对领海内的人、物、事件和行为行使民事管辖权和刑事管辖权。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条的规定,沿海国对外国船舶的民事管辖权较为宽松,主要表现是:(1)沿海国可以对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但不得以此为目的而停止船舶航行或改变船舶航向。(2)对船舶本身在沿海国水域航行过程中或为此种航行目的而承担的义务或发生的债务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沿海国可以对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3)以上第(2)项的限制不妨碍沿海国对在领海内停泊或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从事执行或加以逮捕的权利。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7条的规定,沿海国对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条件是:(1)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的;(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如果不符合这些条件,沿海国则不能在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也不能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当然,这种限制不影响沿海国为在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进行逮捕或调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权的任何步骤的权利。沿海国地方当局在考虑是否逮捕和如何逮捕时,应适当顾及航行的利益。如果经船长请求,沿海国在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船旗国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并应便利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和船上乘务人员之间的接触。除了给海洋环境造成损害的特殊情况外,如果罪行是在进入领海之前的船上发生的,而船舶不进入内水,则沿海国不能对此采取任何步骤。

  沿海国在领海中所行使的民事和刑事管辖权仅适用于商船和用于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不受沿海国的司法管辖。

  五、外国船舶在领海中享有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是指在不影响沿海国的安全、良好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前提下,外国船舶有尽快地、迅速地、不停顿地通过或穿越一国领海的权利,而无必要事先获得沿海国的许可或同意。外国船舶所享有的无害通过权,与外交代表享有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一样,实质上是国际法对一国领土主权的限制,目的是为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往来带来方便和惠益。由于这种领土主权限制是普遍的,不具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任何歧视性,不是针对个别国家或国家集团,而是对世界所有的国家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不存在违背国家主权原则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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