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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与经济法解释中的若干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相对于民营企业在经济中的付出及其所作出的贡献,它所得到的政府的服务还是非常不对称的。长期的计划体制造成了政府对于民营企业的不信任感几乎是根深蒂固的。这从民营企业的登记注册上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与国外民营企业相比,我国的民营企业的注册非常不容易。所以很多企业的成立要采用“红帽子”的方法,也就是挂靠某一个部门或是国有企业,向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而实际上是民营企业。据世界银行的调查,我国民营企业的登记一般需要3至6个月,费用是5000元,还必须具有所有的要素,包括生产场地、业务范围、各式各样的许可证等,这样的难度在世界银行被调查的75个国家中排名第51.而且同样的原因还使国家公务人员对私有企业的态度随意,再加上现行法规在操作上弹性太大,使得公务人员对民营企业几乎有生杀予夺的大权。即使中央与地方以较大的热情来扶植民营企业,但是不形成一个制度,这种意志是很难转化为有效的行动的。

    (五)民营企业不规范的问题。民营企业不规范,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属于民营经济处于发展的初期,不规范是必然的,二是由于我国改革处于探索阶段,大的环境也并不是很规范,这就很难要求某一个环节有一个规范的行动。因此,不规范是一种必然,解决的办法是促进其发展,在适当的时候再进行规范化,而不能强求统一。

    形成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平等竞争环境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必然要求。从已有的开放行业来看,如家电行业,发展之迅速是出乎我们的想象的。短短的二十几年的时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国内到国外,也正是这种活力是我们提升我国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也是应对WTO挑战所应发挥的巨大潜力。

    二、国民待遇与我国经济发展

    国民待遇在国内的普遍施行对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促进,国有企业在一个竞争的环境中,就有了一个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评判的标准,这与以前企业的经营好坏由上级部门进行评定是前进了一大步。

    无论从我国的政治制度,还是经济制度,以及我国经济的历史和现状,国有企业具有生命力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只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这一过程中,一者经营者不能适应这样一个转变,二者由于改革思路不清晰,法规不明确,给少数经营者中饱私囊提供了条件。另外,国有企业经营的行政化和统一化也是其改革的一个中心环节,市场是一个多元化的环境,完全一样的经营方式以及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经营方式都会产生问题和无效率。一者规范国有企业和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管理,二者加入民营的成份。国有企业的活力是不容置疑的。而这一目标的达到,国内的市场必须是完整的,竞争必须是公平的,如果国有企业仍置身于政府的权力保护之下,或是处于行政垄断之中,国有企业的改革必将受到阻碍,国有企业面对国际竞争必将无所适从,竞争的危机及被外国企业和跨国公司所垄断的情况也将会出现,这是我们开放和加入WTO所不愿看到的,但这种情况并不是不存在。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要讲,加入WTO是一个机遇和挑战并存的情况。

    WTO的加入,给我们设定了一个时间表,改革必须进入一个快车道。平等的竞争环境必须得以实现。这是我国在对应国际竞争的一个基本的方面,也是我国市场监管要实现的一个基本目标。

    三、加入WTO后的市场监管与经济法的行政解释

    加入WTO之后,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政府在经济生活中的如何发挥作用。WTO的市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WTO的目的是限制经济生活中政府的作用,发挥市场的作用。对于政府在市场中作用需要讨论课题很多,这里只就经济法的行政解释作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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