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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及对我国的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摘要」经济全球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可谓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任何一方都不能或缺。关键在于如何化解矛盾,扬长避短。因而将区域经济协定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可谓在今后相当时期内两全其美的措施。本文通过对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协定建立的法律基础和法律规范进行研究,阐述了现实的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规则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范,并在对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协定探讨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就建立中港澳台四地更紧密经济联系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索。提出对WTO规则应注重灵活应对,根据实际情况来把握其宽紧程度,尽量避免与这些规则冲突,而充分利用WTO协议相关规范有利于我国进行区域合作的部分,扩大我国的区域经贸合作安排。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区域贸易协定,更紧密经济合作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的统计,截至2002年3月止,全球所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已达250多件,区域贸易协定当事国之间的贸易额超过全球贸易总额的50%.根据经济学理论,自由贸易能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签订区域贸易协定与多边贸易体系同是通过降低区域内关税及非关税贸易障碍,以促进贸易自由化。而相比之下,区域贸易协定发展重点及适用范围仅限于区域双边、多边与次多边。在其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对多边贸易体系下追求贸易自由化、国际化,形成一些阻力、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之后,特别是1999年西雅图会议以后,多边贸易体系在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方面进展缓慢,于是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风潮再度兴起。部分尚未加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为避免被边缘化而导致在国际贸易上被排挤,也积极参与或者准备参与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之中。如何面对这一世界潮流,区域经济一体化应当如何发展?如何纳入WTO框架体系?如何规范、调整?特别是我国将如何应对?本文试图通过对WTO框架下区域贸易协定建立的法律基础进行研究,寻找一些相关答案,并进而探讨如何更好建立中港澳台四地更紧密经济合作的法律构架。

  一、WTO协议中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法律机制的内容

  对于区域贸易协定WTO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区域间签订优惠性的贸易协定,使得区域内进行贸易较区域外自由化程度高,该措施是非歧视性待遇的例外。 原因在于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具有同样的贸易自由化的追寻目标,只是范围较小,当然其必须符合WTO相关规定且应受到WTO诸协议的规范。在WTO诸协议中提供了区域贸易协定成立的法律依据: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适用领土——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第24条)、GATS第5条“经济一体化”(以下简称第5条)及1979年“差别与更优惠待遇,互惠及发展中国家更充分参与”的决议中的“授权条款”。

  授权条款第2段(c)款,授权发展中国家之间可达成区域性或全球性的,相互减让或排除关税或非关税障碍的协议,而不须将这类协议按总协定第24条——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来审批,或按总协定第25条“豁免义务”程序来审批。南方共同市场、安弟斯共同体、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均适用此款对世界贸易组织进行通知的义务。由于一方面授权条款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另一方面我国在WTO的四个席位中,只有中国大陆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因而授权条款对于四地建立更紧密经济合作并不适用,本文对此款规定不进行详述。

  第24条的基本精神与第5条是一致的,都是旨在不提高相应的贸易壁垒的总体水平的前提下,便利协定参加方之间的贸易,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与关贸总协定第24条的针对货物贸易不同,它没有关税或数量限制等贸易壁垒,所以不能使用关税同盟这一名称。根据第24条和第5条的规定,WTO诸协议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要求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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