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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程序和法律问题概述(一)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这是中国在WTO的第一个案件

  ――作者

  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

  ――美国上诉书面陈述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1]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2]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这个案件标志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WTO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和平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案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本案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也有非同寻常的影响。正如欧盟所说,美国对钢铁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史以来WTO成员所采取的经济上最具扰乱性的紧急保障措施;对几十亿美元的贸易和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在WTO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8个(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WTO争端解决中起诉方最多的一和个案件。[3]不仅如此,美国此举还迫使其他WTO成员也采取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措施(欧共体和中国为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4]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1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专家组报告也长达969页。在上诉审议阶段,双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达1000页。上诉机构报告也达171页。起诉方为统一立场和观点多次开会协调,分工合作。当事方100多人参加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召开的听证会。美国称,这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5]美国甚至抱怨,本案对世界贸易体制有着严重的影响,因为起诉方8方对WTO相关协议的解释,使得这些协议根本无法操作,从而损害了成员对WTO以规则为基础体制的信心,使得它们不愿意再承担新的义务。[6]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从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采取措施,到2003年11月10日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定,历时近21个月。在此期间,8个起诉方与美国进行了依据《保障措施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谅解(DSU)的磋商,经历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审议程序。本案解决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程序和法律问题是非常独特的。因此,对于了解WTO的运作,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了解中国参与WTO事务的方式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都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第一部分本案的程序

  一、根据《保障措施协定》的磋商

  1、磋商

  《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3款规定,准备采取或延长保障措施的成员,应当向作为有关产品的出口方而具有实质利益的成员,提供“事先”磋商的充分机会。“事先”显然应当理解为措施实施前。

  磋商的主要目的有三。一是审议根据第12条第2款所提供的信息,即准备实施保障措施的成员向保障措施委员会提供的以下两方面信息:就增加的进口所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而作出的调查结果;就实施或延长保障措施而作出的决定(第12条第1款(b)、(c)项)。这些信息具体应包括增加的进口所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证据,对所涉产品和准备采取措施的准确描述,准备采取措施的日期,预计期限,以及逐步放宽的时间表。在延长措施的情况下,还应提供有关产业正在进行调整的证据。同时,货物贸易理事会或保障措施委员会可以要求准备采取措施的成员提供其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二是就该措施交换意见。三是就维持实质水平相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而达成谅解,例如就贸易补偿达成协议(第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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