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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2)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3.累积评估制的适用趋于普遍。美国在反倾销法上首先设计了累积评估制度。此后,欧共体、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在反倾销法中也进行了规定,WTO的《反倾销守则》第3条中也吸收了此制度。就累积评估制度本身而言是强化了因果关系的联系,但是,在各国普遍认同进口倾销产品“量小忽略不计”的原则下,实施累积评估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则是增加了做出损害存在的裁决的可能性。各国在累积制度与因果关系联系问题上,长期以来倾向于对调查涉及的不同来源的倾销进口产品进行累积计算其损害影响。如果不同来源的倾销进口产品在市场上是相互竞争的且与进口国国内产品是相同的,则从反倾销机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无疑是合理的。但另一方面,累积评估方法对一国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销售的生产商全部累积计算从其进口的,如果多个出口国同时涉案,则一般也倾向于累积计算从它们进口的数量。此种无视不同涉案国和涉案生产商的市场份额差异和在市场所处地位不同的做法,显然有失公平。累积评估方法会增加考虑造成影响的进口产品的数量,放宽了损害的标准和倾销的构成条件,使进口国国内产业更容易获得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成案的依据,从而实现对国内产业保护的目的。

  我国现行反倾销法律是2001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条例对于认定因果关系所应遵循的规则和标准方面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反倾销法既有恢复市场正常秩序达到公平贸易的正面效应,又有限制贸易自由化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的负面因素,这已成为反倾销领域内的主要争议焦点。但毕竟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国内产业进行保护是为WTO所允许的。在当今贸易环境下,国家经济和产业利益始终是制订和调整对外贸易政策的着眼点,因此,我国当前的贸易政策应采取以贸易保护政策为主的取向,有选择地实施贸易救济政策。从根本上说,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基本方向是以本国利益为导向,以贸易自由化为方向的多层次的对外贸易干预政策。我国要善于利用WTO的既有规则和积极参与新规则的制订,按照国际规则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反倾销案件中两大因果关系类型中,“一般原因”的因果关系较“主要原因”的因果关系更具灵活性和保护性,显然更有利于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因此,在现阶段,根据我国的贸易政策,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亦应明确为采纳“一般原因”的因果关系标准类型。同时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加以完善。如此做法,与WTO的反倾销规则并不违背,与世界各国不断弱化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的趋势相一致,有助于较好地实施贸易救济,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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