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分析(3)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专家组工作应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阶段有:(1)、在第一次实质会议以前,争端各方应将案件事实与争议的提交文件呈送给专家组;(2)、在第一次会议上,申诉方陈述其情况,被申诉方提出其辩护理由,在争议中申明其利益的第三方也要陈述观点,正式的抗辩将在第、二次实质会议上进行;(3)、如果一方提出科学性的或其他技术性的事项,专家组可以任命一个专业人士评审组以出具建议报告书;(4)、专家组将其报告中的陈述部分(事实与争议)提交给各方,给它们两周的时间以作出评论,然后,专家组再向各方提交一份中期报告,其中包括它们作出的裁决和结论,给各方1周的时间让他们决定是否要求复审。复审的时间不得超过2周,在这段时间内,专家组可以与各方进行补充会议;(5)、最终报告提交给各方,并在3周后,在所有WTO成员中传阅;(6)、如果专家组认定有关措施不符和相应的WTO协议观点的条件,专家组将建议有关成员改变此措施以符合该协议。它可以就进行这种改变的方法提出建议;(7)除非一方声明其决定上诉,或者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通过该报告,专家组的报告应在其发表后的60天内有争端解决机构通过。

  3、上诉评审程序。DSU规定的专家组与上诉评审机制一起构成了WTO争端解决的“两审终身制”。上诉评审的积极意义在于防止当事方阻挠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以及确保专家组解释和适用WTO法律规则的准确行,以更好维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另一方面,上诉评审也会削弱专家组报告的权威性,使上诉案件增加,将增加7人组成的上诉机构的负担。

  上诉主体一般只有争端当事方,但与案件有着重大利害关系并已将此事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的任何第三方,亦可向上诉机构陈述其意见并提交书面陈词。在一般情况下,整个上诉过程不超过60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0天。上诉机构审查范围只限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解释,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定和结论。上诉机构报告应在该报告发送到成员后的3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并应无条件地为争端各方所接受,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

  4、执行程序。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结论报告或建议,经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后即成为正式的建议或裁决,这些建议或裁决能否得到执行,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键所在。与GATT时期的专家组报告只能依靠当事方的自觉履行或道德力量的监督相比,WTO的建议或裁决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及有效的监督措施。

  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通过30日内,有关缔约方必须向DSB通报其对所通过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打算采取的措施。如不能立即实施,该缔约方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实施。如果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或裁定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得到实施,申诉方可以申请DSB授权其采取中止对对方所给予的减让或对其所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措施,但该措施须按严格的程序进行。申诉方应首先中止相同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若仍无效,申诉方则可以要求中止同一协定内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如果上述措施仍不能使当事方执行裁决,申诉方可以采取交叉报复措施,即中止另一有关协定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减让或其他义务的中止应是临时性的,且只应维持之被认定与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已取消,或必须执行建议或裁决的成员对利益丧失或减损已提供解决办法,或已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从DSU对建议或裁决的执行的规定可以看出,由于WTO禁止缔约方擅自中止对他方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但为了有效抵制某一缔约方采取违背WTO有关协定的措施,保护相对缔约方的正当合法权益,WTO特意设置了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合法的程序授予特定缔约方采取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交叉报复”的措施,从而有效维护WTO协定的普遍遵守。任何争端的解决、裁决的作出都必须有一套强有力的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否则任何裁决都显得毫无意义,如同废纸一张。WTO的执行措施与GATT的监督措施相比有更大的进步性,但应该认识到其毕竟不同于单一主权范围内的司法裁决的执行,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特色鲜明的执行措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