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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美国对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美国的“9.11事件”,让世人目睹了当代恐怖主义历史上最血腥的一幕,其践踏人道主义与国际道德,漠视无辜民众生命的残酷手段是向全人类文明发起挑战,是对世界和平的破坏。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可是在如何依法打击和惩罚恐怖主义以及依据国际法美国是否有权对阿富汗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的问题上,鲜见媒体和学者的研究文章。为此,笔者尝试做以下的分析研究。

  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途径和权限

  从国际法的主体角度来看,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行动主要以下几种:

  1, 国家与国家之间通过引渡条约,或国际引渡公约;

  2, 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被请求国拒不提供司法协作或对恐怖主义行为者进行包庇不采取司法审判后,请求国可以采取非军事上的制裁行动;

  3, 恐怖主义者的恐怖行为如果被安理会认定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时,安理会可通过决议对包庇恐怖主义行为的国家采取非军事的制裁行动或军事行动。

  首先,国际社会的各个国家对于不是一个国际法的主体的恐怖组织的打击,通常是在国际刑法的范畴内,根据有关反恐怖公约中所规定的“或引渡或审判”的原则来处理的。事实上国际社会对于什么是恐怖主义的定义都存在严重的争议,尽管1997年12月15日,联合国大会审议了特设委员会提出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事件的国际公约》,并决定自1998年1月12日至1999年12月 31 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该文书供签署,但是上述公约除了对什么是应该受到惩罚的恐怖主义的行为作了规定以外,还规定了缔约国有义务接受对该种犯罪行为人进行或引渡或审判的制度。换一个角度而言,即使该公约已经生效,对于不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也是不具有强制力的。

  因此,除非塔利班愿意将拉登引渡给美国,否则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美国对阿富汗塔利班政府发号施令显属侵犯他国主权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其次,当受害国向被请求国要求引渡实施恐怖行为的罪犯,而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或没能达成提供司法协作之际,请求国有权对被请求国实施单独的报复行动,不过这里所指的报复行动也仅限于非军事行动,如断绝外交关系,实施经济制裁等。

  再次,美国作为受害的国家尽管在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但是国际社会对此并不是无能为力的。目前来看,对恐怖主义打击最为有效的途径是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安保体制下的运作。

  在维持世界和平和安全方面,《联合国宪章》第7章专门规定了“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宪章第39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由于安理会有权认定的不仅是侵略行为,而且有权认定对于和平之威胁和破坏,同时可以对破坏和平的行为采取第41条的非军事行动,以及在认为第41条非军事行动办法不足或已经证明不足时得采取第42条的军事行动。因此,笔者认为广义地说,在安理会体制下,即使面对的不是主权国家发动的恐怖主义行为,国际社会也是可以依靠安理会根据宪章第39条、第41条和42条的规定,酌情采取非军事行动或军事行动来打击、惩罚和战胜恐怖主义活动的。

  关于打击恐怖主义行为的安理会决议案授权范围的评析

  在联合国的安全保障体制下,大会和安理会曾对恐怖主义行为作出过一系列的宣言或决议,其中有特别重要性的会决议有两个,一个是安理会第1333(2000)号决议,另一个是安理会第1373(2001)号决议。这两个决议被美国政府认为是对阿富汗塔利班政府采取军事行动,捉拿拉登归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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