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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国际司法救助公约》介评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一、公约的起草通过

    为改善国际司法救助现状的不足,促进国际司法救助的现代化,第13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四专门委员会在制定未来会议的工作计划时,经过研究和讨论,决定将制定一项关于法律援助和诉讼费用担保的公约作为第14届会议的议题,并要求荷兰政府国际私法常设委员会研究会议的具体议程。会后,由常设局设立的特别委员会就上述议题进行初步研究和准备工作,特委会经过先后召开两次会议制定出公约草案。1980年10月在海牙召开的第14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其中第二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诉讼费用减免和诉讼费用担保的免除的公约的制定工作。上述公约草案成为该届会议第二专门委员会进行工作的基础。在为期三周的大会会议中,第二专门委员会前后召开了9次会议,通过了公约草案一读。专门委员会然后分三个小组继续对草案条文的结构、顺序,公约草案附件格式以及公约草案的最后条款进行讨论,经过5次会议后,最终顺利完成题为《国际司法救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起草任务。截止2005年10月1日,批准、加入或继承该公约的国家已达22个,全部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并且对所有国家均已生效。

    二、公约的主要目标

    公约的主要目的并不在于协调各国内法在司法救助方面的差异,而是保证不使外国人或在一国无居所或住所的人的这种地位,成为在该国便利诉讼司法受到歧视的理由。根据莫勒在第14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所做的解释报告,公约的主要目标在于:第一,赋予任何缔约国的国民以及惯常居住在任何缔约国国内的居民,在其他缔约国国内进行民事诉讼时,均应视同各该国国民及其惯常居住居民,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享受诉讼救助的权利。第二,赋予任何缔约国的国民以及惯常居住在任何缔约国国内的居民在被请求咨询的各缔约国国内时,享有法律咨询的权利。第三,废止诉讼救济申请人必须是完全贫困的严格限制条件,而代之以考察申请人经济状况的灵活制度。第四,提供便捷、低廉的方式来向域外传递诉讼救济申请书。第五,将诉讼费用担保免除的适用范围从缔约国国民扩展至在缔约国有惯常居所的人(包括法人)。第六,提供在原告败诉情况下,使诉讼费用支付判决得以执行更为便捷的措施。第七,赋予任何缔约国的国民以及惯常居住在任何缔约国国内的居民得在其他任何缔约国内,依照与该国国民同等的待遇和条件,享有取得公共登记机关登记内容的摘录和民商事判决书的抄本。第八,禁止在民商事案件中对任何缔约国国民或惯常居住在任何缔约国的居民使用逮捕和拘留措施作为执行手段或预防性措施,如果该国在同等情况下对其国民亦不行使此种措施的话。第九,禁止对在缔约国法庭内作证的其他缔约国的证人或鉴定人就其到达该国之前发生的任何行为对其进行逮捕或拘留。

    三、公约的主要内容

    公约共六章36条,基本结构为:第一章“诉讼救助”,第二章“关于诉讼费用的担保及诉讼费用支付令的执行”,第三章“记录和判决书的抄本”,第四章“人身拘留及安全通行”,第五章“一般规定”,第六章“最后条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诉讼救助的合理提供。公约并未规定免费提供司法救济的实体法上的条件,而只是确认了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内外国人同等待遇的原则。在人的适用范围上,公约第1条规定该原则适用于所有在公约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人以及具有缔约国国籍的人,而且,即便请求者不是缔约国国民或者在该缔约国没有惯常居所,只要其在诉讼开始前后,曾在该法院所属缔约国有惯常居所,并且诉讼原因发生于请求者在该国的原惯常居所,他仍应享有与该国国民同样的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在空间的适用范围上,公约不仅适用于民事问题,还适用于行政法、社会法以及税收法律方面的法律救济问题;不仅适用于诉讼中的法律救济问题,还适用于免费提供法律咨询问题,但以请求咨询的人现在被请求咨询的国家内为限。在提供司法救济的条件上,公约给予申请人以免费的司法救济并不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一贫如洗,而是考察如果不给他提供免费的司法救济,他是否能够承担得起诉讼费用,即建立的是一种部分地提供免费司法救济的制度,只免除当事人所承担不了的那部分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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