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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自封平台合理性之分析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内容简介]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可以说是当今社会的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本文“业主自封平台”案例不过是冰山之一角。在该案中,业主房屋客厅窗外的平台可能会给窃贼提供落脚点,业主因此用钢窗将其封闭,而物业公司则认为业主这样做没有经过批准,违反物业公约,起诉要求恢复原状。

  对于该案,一、二审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裁决,关键的争议点是如何看待物业公约的规定,即是否应当严格的执行这一规定。这就涉及到“衡平”的问题。

  法律规定固然应当遵守,但机械、教条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则容易导致法律与现实的严重脱节,破坏人们的公正感情,从而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崇拜和信心。法律是用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一个案件的处理,如果没有好的社会效果,则再好的法律效果就只能是一种文字上的自我欣赏,而不能真正平息纷争,使社会回复安定。

  “衡平”的目的,就是把纸面上的法律落实为个案的公正处理,它是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的一种理解法律的方法。通过“衡平”,有助于我们准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使每个案件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使人们坚信法律能够实现公正,进而接受法律的裁决。本文借助“业主自封平台”这一案例,阐述了“衡平”的概念由来、历史发展,进而对该案例进一步加以分析,总结出在个案适用“衡平”的思考方法。

  [案情]

  原告物业公司

  被告业主黄某

  黄某所住房屋客厅北侧窗外凹入处是一个小平台(深约1米、长约3米),平台两侧为其家的两个居室的部分外墙,下方是一层顶,上方是三层底。该平台并无任何特殊用途,仅可用来放置空调室外机。黄某所在13楼2层十户业主的房屋北侧均有同样的平台。黄某等业主认为该平台会为窃贼提供了落脚地、从而危及自身安全,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封闭该平台,并提交了申请书。之后,黄某等十户业主统一用相同材料的塑钢窗封闭了平台,但没有占用该平台,其房屋结构并无变化。

  黄某所居住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约中规定禁止“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业主委员会、相邻业主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黄某在入住时签署了承诺书,保证遵守公约。

  物业公司诉称:黄某把本应是该楼房一楼突出部分的屋面改装成一封闭阳台,侵占了该楼房全体业主对公共部位的所有权,违反了《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改变了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外观。要求黄某拆除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芳源里小区乙区13号楼3单元202室北外墙外立面所安装的铝塑窗,对其外墙外立面恢复原状。

  黄某辩称:在购房时对方承诺只要十户同意就可以对北侧平台进行封闭,我们给对方的经理写了申请书,并帮助做其他业主工作,得到口头同意后,我们才封的平台,我们并未侵害公共部位,我们的行为使小区变美观了。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与物业公司所签订的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公约的条款及相关法规,其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黄某拆除铝塑窗,将其外墙外立面恢复原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判决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称:①我房屋北侧的平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我封闭该平台只是为了杜绝现实的安全威胁,纯属一种自我保护的合法行为;②我方就封闭平台一事多次与对方协商,对方也同意封闭,并提出本楼二层十户业主在封闭时要做到整齐统一等要求,我方正是按照这些要求做的。

  物业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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