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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商品房道路交通噪声污染中的民事责任(5)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19] 范跃如:《全国首例公路噪声污染案评析》,中国法院网(),2002年5月21日。

    [20] 范跃如:《全国首例公路噪声污染案评析》,中国法院网),2002年5月21日。另外还可参见新华网2002年6月19日转载自《北京晨报》的报道:《首例状告高速公路噪音污染案:52户北京居民胜诉》。

    [21] 杨克元,陆莉萍:《先有路后买房,一业主噪音之诉被驳回》,中国法院网(),2004年2月24日。

    [22] 杨克元,陆莉萍:《先有路后买房,一业主噪音之诉被驳回》,中国法院网(),2004年2月24日。

    [23] 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24] 鉴于原告已在讼争房屋中居住了近两年之久,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原告关于购房款、税费、登记费、公证费的银行利息和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但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几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5] 一审法院确认,在商品房的开发建设中,开发商已在临街一侧的所有房间安装了双层隔音玻璃。

    [26] 参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27] 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

    [28] 这与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在“上海余某诉开发商案”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理由如出一辙。

    [29] 参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云高民一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第10-11页。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判决书中援引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7条。该条规定:“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同时还援引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2.0.4条和第3.3.2条。该规范第2.0.4条规定:“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第3.3.2条规定:“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30] 参见《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第3.3.2条。该条文说明指出:目前在交通干线两侧布置住宅比较普遍,今后也难于避免,近年临街建筑以高层为多,受噪声干扰的住户很多。为保证每户有一定的安静条件,规范中规定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如以上要求也难以满足,则需利用沿街的阳台做成有大面积玻璃窗的封闭阳台,对高层住宅可结合平面设计,将楼内交通用的公共走廊设于沿街一侧,用封闭走廊来隔绝噪声。规范中未规定住宅楼与交通干道的距离。因按防噪要求,住宅与干道间距离,不能一概而论,需视交通量而定,对交通繁忙的干道,用距离来减噪,从节约用地与经济的角度考虑是不合理的,如要使交通噪声降低19dB,干道与建筑物间应有45 m以上的距离。在城市用地非常紧张的形势下,用加大距离来减噪是很难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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