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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的子女能否参与分配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案件基本事实:滨濂村民委员7会所辖区内现有四个村民小组,自1989年起因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政府给予土地补偿费、青苗费、社员安置费等补偿。1991年,滨濂村委会针对地少人多的情况,为安置农民生产、生活,经报上级批准,决定将征地补偿款予以分配。于是便布置各经济社?熢?生产队?犠橹?社员大会讨论,然后集中2/3以上社员意见作出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其中决定户口未近移出去的外嫁女的婚生子女可享有一次性分配,以后不再分配;外嫁女本人仍在本队从事生产劳动的享有分配。张×、张××的母亲黄××于1991年7月结婚?煶黾蓿牐?户口未迁移,仍在本村原第五队?熛治?第四村民小组?牐?1993年1月25日生长女张×,1994年7月27日生次女张××,二女的户口随母登记。1992年9月,滨濂村原五队按照社员大会通过的上述分配方案进行征地补偿款分配,所有仍在本队从事生产劳动的外嫁女均按规定领取了分配款,均无异议。1992年每人分配500元,1993年1月、6月、9月、10月四次分配,每人共分得23000元;1994年1月、4月二次分配,每人共分得5500元;1995年1月每人分配500元;1996年至1998年没有分配。1999年1月每人分配200元;2000年1月每人分配500元;2001年1月、4月二次分配,每人共分得1000元;2002年1月、5月二次分配,每人共分得1000元。共计每人分配32200元。张×、张××于1993年后出生,没有享有该队对外嫁女婚生子女进行的一次性分配款,2002年的二次分配领取了1000元。2002年3月张×、张××以滨濂村委会多年来未给其两人分配征地款,侵害了其两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滨濂村委会支付其两人征地款。

  一审法院的审理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两原告的母亲为被告村民,结婚后一直居住在被告处,两原告出生后,户口随其母落户在被告处。1989年开始,因国家征用被告土地,依法发给被告征地补偿款、青苗款、安置费三项费用,被告根据有关规定把以上款项分配给了其所属村民,每人约分得4.5万元。但被告认为两原告为“外嫁女的婚生子女”,拒绝给予分配,该行为侵犯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被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征用被告土地给补偿费归被告所有。两原告出生后随母落户在被告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规定,两原告应为被告的村民,其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平等的权利义务。两原告的诉请有理,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限被告海口市新华区海垦办事处滨濂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原告张×支付征地补偿款33300元、向原告张××支付征地补偿款7300元。案件受理费1634元,由被告负担。

  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与答辨:滨濂村民委员会上诉称:1?北簧纤呷说乃咚锨肭笤缫殉?出诉讼时效。早在1991年,滨濂村第五队已经全体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所有已出嫁到外村或外地的户口在本村的女村民给予一次性财产分配,以后该女村民可以参加财产分配,但其子女不再参加本队财产分配。被上诉人及其母亲多年来对此并无异议,而至2002年才对上诉人提起诉讼,早已超过《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2?币簧笈芯鋈隙ㄊ率挡磺澹?一是“被告所属村民每人约分得4.5万元”不准确,比如,1992年至2002年出生和违反计划生育者等就少;二是一审法院忽视了被上诉人已享受一次性分配的事实;三是被上诉人户口虽然是在本村,但属寄户者?熗饫慈嗽苯杓谋敬迩着蟮幕Э诙?落户者?牼筒荒懿渭臃峙洹?3?北蹂ゴ逯两袢允敌幸栽?生产队为经济核算单位,经济收入与分配仍以生产队为主,与村委员会的经济管理分开,因此,滨濂村委会原以为本案所诉涉及的是滨濂五队征地款分配的问题,故没有出庭?熞簧螅犛λ撸?一审判决后村民震动很大,议论纷纷,原五队绝大多数村民认为一审判决违背村民决议,要求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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