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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作为执政党的一项重大思维革新,无疑会对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方向产生巨大的影响。今后一系列立法、修法活动都将在“人本论”和“统筹论”的背景下展开。已经酝酿十多年的《反垄断法》要体现科学发展观,这更应成为《反垄断法》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贯彻的原则精神。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结合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义,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统筹的精神,对我国即将出台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即规制对象作一番梳理和分析,使我们对《反垄断法》出台的意义和目的能从新的角度得到深化。

    一、反垄断法本质上是和科学发展观契合的

    纵观历史,反垄断法的出现时期是19世纪末 12 世纪初,那时正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进入了垄断时期。由于发展的不平衡,市场竞争变得异常激烈而残酷,传统民法所捍卫的契约自由蜕化为市场优势主体盘剥公众的利器,种种垄断行为使得中小企业和市场新进入者的发展权受到了极大抑制,消费者的权益被藐视,社会公益被虚化。在此背景下出现的反垄断法,从一开始就必须具备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上发展的双重任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公共福利。也如一些学者指出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政策是“经济效益和平民主义者的要求” ①。

    一百多年过去了,这两大社会基本诉求对法律的呼唤并没有减弱,相反,伴随着二战后各国经济交往的增加和竞争程度的提高,以及各国人民民主权利意识的进一步觉醒,经济效益和人本意识更成为人们所共同关心的一个话题。因此,“以人为本”、“统筹发展”的理念在各国赢得了共识。

    在以调整市场和政府“双失灵”为目标的经济法的视野中,“以人为本”可以说主要是落实在对市场中的自然人或者少数自然人组建的团体的关怀之上的,具言之,就是消费者、中小企业以及其他部分的社会公众。他们是市场活力的重要来源,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基础性力量。从保护市场中的中小企业的竞争权,到近年来对消费者权益的重视,《反垄断法》可谓早已浸淫着“以人为本”的精神。

    “统筹”同样是反垄断法中早有的基本之意。因为各国反垄断法对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实 施规制,一般都是在对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力 量对比进行了全盘考虑后,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地发展”的目的而做出的。也就是说,如何使经济和社会得 到科学的发展,正是制定和适用反垄断法的意义所在;而对各种因素的统筹结果,则决定了反垄断法发挥效力的方 向和力度。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精神的契合并不意味着科学发展观下对反垄断法的实际研究任务的减轻,考虑到新时代 的瞬息万变和市场规制需求的不断演化,如何结合当前城乡、区域、国内外、经济社会、人与自然趋向一体化又矛盾重重的复杂形势,确定我国最终出台的这部 1! 世纪的《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仍然是一个需要认真分析的课题。

    二、从科学发展观看三大传统经济垄断行为

    各国现有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一般都包括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大块。1221 年的 我国《反垄断法》征求意见稿第 3 条写道:“本法所称的 垄断,是指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 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一)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企业兼并造成过度集中(或者企业过度集中)的行为”。

    这三类行为的弊害在传统理论上得到了较多的论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十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生活实际的变化,出现了不少具有影响力的新学说,如芝加哥学派 的理论,使得人们对这些行为的认识和规制的必要性又有了一些调整。各国司法实践中,“合理原则”逐渐得到了比“本身违法原则”更多的运用。然而,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趋向于不确定,因为在判断反垄断法是否需要对某些行为或状态进行规制的时候,有一条标准是恒定的,即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两方面的发展,能否更好地兼顾和统筹好各种需要法律保护的利益,特别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人文关怀。具体来讲,当代反垄断法所需要调整的范围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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