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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若干问题探讨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权利受到损害,而应该代表公司行使诉权的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权利时,公司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的法律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是一种新出现的诉讼,近几年,有关股东起诉公司或公司管理层的案件日渐增多。如某甲公司是一家新加坡公司,与国内某乙公司成立一间合资公司,甲乙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别是25%和75%。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利用在合资公司内部管理上的控制地位,将公司的资金挪做己用,利用合资公司的资金为自己招募雇员,利用合资公司的办公设备,为乙方自身开展经营活动,致使合资公司亏损。而合资企业由于受到乙公司的控制,未能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致使外方的投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外方遂以合资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起诉中方和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法院审理后,以合资公司的起诉行为没有经过董事会同意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暂且不论本案的处理结果恰当与否,但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法官在法律适用问题上深感棘手,其原因是我国公司法对此类争议的诉讼机制的规定尚属于空白。如何在我国合理地建立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处理此类纠纷,不仅是理论上的难题,也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而这一难题的解决,着重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如何确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二是当事人如何确定诉讼请求;三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启动程序问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提出一管之见,求教于同仁。

    一、制度的起源和意义 

    随着现代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的增加,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复杂化和专业化,股东作为投资者已经不可能再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而需要交由专业的管理人员来实现对公司的管理。与之相应,出现了两种现象:一是公司内部权力配置的构架上,出现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导致董事会权利膨胀1。由于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不必须由股东来担任,形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这一相对独立的利益集团,这就可能出现高层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二是随着持股公众化程度的提高,大股东与广大中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大股东利用控制公司的优势,通过损害公司的利益使自己得益,小股东利益也因此受到损害。而公司由于受到大股东的控制,不能提起对控股股东的诉讼,这种现象损害了股东的权益,也不利于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相应的司法调整机制。

    基于以上新情况,各国为了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保持公司内部权利的平衡,相继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最初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衡平法,后来大陆法系国家也陆续采用这一制度2。

    这一诉讼制度是现代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股东民事权利,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缺陷以及其他救济方法不足的必要手段。同时,该项制度也有利于公司自身权益的保护,从而有利于保护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维护商事交易的正常进行。因此,有学者称股东的代表诉讼权是一种公益权3。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

    (一)原告

    1、原告主张诉权的基础

根据目前各国的立法,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一般是公司的股东。这是由股权的性质和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决定的。

    一方面按照诉的利益的学说,原告对所提起的诉讼具有利益关系是行使诉权的基础。股东作为出资者,可以参与公司收益分配,如果公司权益受损,股东将是这种损害结果的承受者。因此,股东对提起的代表诉讼具有利害关系,可以代表公司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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