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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上市若干法律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企业重组上市,概括而言是企业组织形式、资产、业务和人员的重组。无论哪方面的重组,在现实法律环境下都有若干法律问题,或者是因为法规没有操作性,或者是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使之难以解决。

  股份公司发起人 应当符合法律要求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是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承担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法律义务或责任的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人和其他企业法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法人包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均可以做股份公司发起人;中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均也可以共同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由于中国公司法将股份公司定位在较高层次上,且证券监管机关为企业申请上市也设定了很高的门槛等原因,公司法、有关行政规章以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工作指引等对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资格、人数以及发起人之间的关联关系等等均做出了特别的规范性要求。对已经成熟的概念和作法,本文不予讨论。下面就几个容易混淆的问题,笔者做几点说明。

  (一)关于企业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向股份公司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包括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性规定。为确保公司适度偿债能力,防止“皮包”公司泛滥,公司法要求公司向其他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投资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国家工商局为进一步贯彻财政部有关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精神,规定将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推而广之,扩大到任何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均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因此,以某企业不是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为由不适用公司法关于50%的限制性规定,是错误的。

  公司法的如此规定,对于堵塞企业盲目“办公司”固然有效,但也严重地制约了企业与企业间正常或合理的经济联合,使一些企业无法利用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机制规避项目风险。

  在此我们姑且不讨论这些规定的合理性,该等法律规定的本身也不是很清楚。从财务会计上讲,企业长期投资结果可以分类为应当合并报表的长期投资和不可以合并报表的长期投资。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企业如果持有被投资企业的50%以上的股权(股份),或者拥有实际控制权,则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应当与投资企业的财务报表合并。如果合并财务报表,则企业长期投资科目将被冲减掉。那么现在的问题是,关于50%的要求是按照企业的合并报表计算还是按照独立报表计算。独立报表不能反映企业整体经营成果和整体发展实力,因此用独立报表计算并据此限定企业对外投资限额,限定企业的法律资格即行为能力,显然是不合理的。

  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司累计投资额是否未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这里“累计投资额”、“公司净资产”是按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计算。但是,我们注意到,这里的规定只是对股份公司的规定,即关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其对外投资如何计算,并没有规定。

  (二)对发起人的出资规模或金额应当有一定要求吗?出资少就不可以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了吗?应该说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设立股份公司,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均有益处,尤其对于外国人只要其能够在中国投资,我国的外经贸政策就应当持欢迎的态度。公司法以及作为股份公司登记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股份公司的单个发起人均没有最低出资金额的要求,即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出资50万元,或者100万元都不会影响股份公司发起设立的效力,只要发起人出资总金额达到或者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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