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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上市公司董事责任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规范董事的行为,使董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发挥董事会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作用。董事与公司之间形成法律上的委任关系,董事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职务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董事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董事处理公司事务,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而要保证董事依法适当地履行其受任人的义务,董事责任的承担和追究是最为重要的环节和手段。目前,确定我国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特别需要统一认识和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董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

  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而承担义务的同时当然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法律的一般原则,这一点也应体现在董事责任的制度上。同时,亦应明确,董事的权利,在许多情况下,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比如,出席股东大会和表决等。

  由董事的受任人的法律地位所决定,董事享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权利,负有相应的义务,也就承担相应的责任。然而,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董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与其享有的权利不对称。在法律规定上,董事的义务和责任比较明晰,而董事的权利则较为模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通常只有对董事会整体职权的一般规定,而没有对董事个体权利的具体规定。董事的权利通常只是出席董事会和对董事会决议进行表决的权利,在董事会会议之外,董事到底应享有哪些权利,比如董事是否享有董事会的召集权、提出议案权、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和提出议案权,是否享有公司管理人员任免的提议权、公司管理事务的质询权、财务账册的查阅权,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等,都缺少具体规定。因此,在公司法修订时,增加关于董事权利的具体规定,将是非常必要的。

  二、公司责任和董事个人责任的关系

  我国对公司和董事实行双罚制,即对上市公司董事的处罚通常与对上市公司的处罚同时进行,对公司的处罚是对行为当事人的处罚,对董事的处罚是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二者各具有不同的目的和效果。其理由在于:其一,公司是法人,是拟制人格,公司的行为是通过董事的行为实现的,因此,规范公司行为的关键是强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核心是强化董事的个人责任;其二,公司行为有过错,即意味着董事行为有过错,无论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大会决议出现违法,董事均应负责,因为上述决议的议案或者是董事提供,或者是体现董事的意志,董事行使了意思决定权。所以应当对公司和董事实行双罚制。

  三、董事的类别及其责任承担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类型未作区分,但实践中,董事因其不同的来源、工作分工和工作方式的不同,以及有关法规、规则和政策的规定,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同的类别,目前,最主要的董事类型有以下三种:

  (1)普通董事。也称为执行董事、内部董事,是指专职于公司董事事务的董事。普通董事往往由大股东提名或派任,因其专职在公司工作,通常都同时担任着公司的经理或副经理等管理职务,负责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实践中,这种管理活动究竟是履行董事职责还是履行经理职责常被混淆。就法律关系而言,这种管理当然应属经理的职责,而不属董事的行为。因此,普通董事与外部董事的区别,不应以是否担任管理职务为标准,而应以是否在公司专职工作为标准。

  (2)外部董事。也称为兼职董事,是指主要工作或活动在公司之外,兼任公司董事的董事。外部董事多在小股东单位专职工作,并由小股东提名或派任,通常不会担任公司的管理职务,只是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的方式来履行其职责。

  (3)独立董事。即公司从与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和法律联系的社会人士中聘任的、能够对公司事务提供独立意见的董事。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并未有独立董事的规定,独立董事制度是证券监管机关根据上市公司治理的需要,借鉴国外先例而引进和建立的制度,由此,独立董事成为董事的一个特殊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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