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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母子公司中的运用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摘 要]:母子公司的经济优势 ,使其自本世纪中叶以来获得迅猛发展。但母子公司中普遍存在着母公司一方面利用子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 ,将自己的责任“镇定”于投入子公司的财产 ,另方面又利用对子公司的直接支配权 ,为自身利益而损害子公司利益的现象。为此 ,西方国家广泛采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令母公司直接对子公司债权人负责。在此基础上 ,又创设了实质合并原则、深石原则和衡平居次原则 ,以妥善解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贷款之债权性质和债权偿还顺位问题。

  [关键词]:母子公司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实质合并原则 深石原则 衡平居次原则

  公平、正义是法的永恒价值目标。虽然利益是市场经济中各种商事主体追逐的目标 ,但这种趋利行为不应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权利行使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然而 ,母子公司在实际运营中恰恰充满着这种危险 ,即母公司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无视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在这种情况下 ,极有可能损害子公司或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导致不公平结果。作为对这种不公平之结果的矫正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即揭开公司面纱 )的运用大有用武之地。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些探讨。

  一、揭开公司面纱之一般运用

  公司面纱 ,本是维持母子公司各为独立法律人格 ,母公司不对子公司承担出资额以外责任的法律外壳。在母子公司中 ,尽管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以及子公司在整个母子公司集团中处于特殊的经济地位 ,使子公司已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之完整性 ,但法院一般情况下仍维护公司面纱。可见 ,母公司对子公司只存在控制 ,并不必然导致揭开公司面纱。这种控制必须达到令子公司完全丧失或基本丧失自主权 ,即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过度控制 ,使其完全丧失独立的法律人格时 ,法院就要揭开公司这层面纱 ,令母公司对子公司之债权人直接负责。

  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过度操纵中 ,子公司之利益必定被损害。虽然可以像德国股份公司法那样 ,明确规定母公司应对子公司进行必要的补偿 ,但在现实中 ,这种补偿很难做到充分、完全。特别是对子公司在母公司控制下丧失的本应得到的正常利润 ,往往估计偏低 ,或根本不予考虑 ,因而子公司之损害是必然存在的。当然 ,为降低子公司被母公司不当控制而导致的风险 ,公司法中通常都特别强调子公司之执行人董事对子公司之诚信服务。即使该董事是母公司指派的 ,或直接由母公司出任 ,使得该董事身为一仆二主 ,该董事也必须将对子公司之诚信义务放之首位。否则就要与母公司一道对子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损失。如若子公司利益无法保全 ,子公司之债权人利益则更难实现。当子公司利益受损而无力偿债时 ,母公司对子公司之债权人应负何种责任 ,即涉及到母子公司关系的核心问题。

  过度控制是母公司承担子公司债务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怎样看待过度控制 ,各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具体标准不同。一般认为 ,只要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即可判断母公司对子公司之过度控制 :(1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有完全的支配 ,而且这种支配具有连续性、持久性、广泛性之特点 ;(2 )母公司对子公司销售控制权系为不正当之利益 ,即控制权之行使 ,系为母公司之利益以损害子公司 ;(3 )母公司对子公司之控制 ,对子公司之债权人或少数股东造成损害 ① .除母公司之过度控制这一主要因素外 ,诸如子公司之资本不足、存在诈欺、严重失职或子公司形骸化等 ,都可能导致揭开公司面纱 ,由母公司承担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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