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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一人公司的规制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内容提要 :一人公司 (尤其是实质性一人公司 )的广泛存在及其与传统公司法人制度的冲突 ,使它在传统公司法框架体系下很难得以规范 ,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作为一种判例法上的重要原则 ,则可以有效弥补制定法之不足 ,从而在有效规制一人公司方面具有极为广泛的运用价值。

  主题词 :一人公司 公司法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格滥用

  一人公司 (one -mancompanyorone-membercompany)顾名思义 ,系指股东 (自然人或法人 )仅为一人 ,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 (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就一人公司的真实涵义而言 ,有形式意义之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之一人公司的区分。前者是指无论从形式上看还是从实质上考察 ,该公司的出资额或股份均仅为一个股东持有的状况。后者则是指形式上公司的股东为复数 ,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真正的股东”(bonafideshareholder)① 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之“所有”与“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所以 ,在一人公司中 ,一人股东通常都身兼数职。作为公司董事、经理 ,他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 ,谋求公司的利益 ,由此而生的权利、义务归公司享有或承担 ;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 ,他仍拥有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 ,可以作出符合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各种决定。② 正因为如此 ,一人公司更易发生对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相关利害群体的侵害 ,影响公司法人格制度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的实现。所以 ,伴随着各国相继承认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 ,许多国家都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即一方面对公司法作相应修改 ,另一方面则加大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③ 在一人公司领域中的适用力度。虽然我国公司法人制度建立不久 ,且我国公司法除国有独资公司外 ,并未认可其他投资主体设立一人公司 ,但现实生活中实质性一人公司普遍存在 ,如母公司举办的全资子公司 ,名为公司的自然人独资企业等。因而 ,对实质性一人公司进行规制已显得十分必要。本文拟将对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规制一人公司作一些探讨 ,以期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注意。

  一、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形成的挑战

  无论公司法是否承认一人公司之合法地位 ,实质性一人公司是广泛存在的。之所以如此 ,皆有其客观基础。首先 ,取因于从事经营的单一投资者对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强烈需求。举办一人公司 ,单一投资者就可利用公司形式将投入公司的责任财产锁定 ,避免一次经营失败可能导致的倾家荡产 ;其次 ,拥有巨额投资能力的经济实体的大量涌现 ,不仅利用一人公司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完全可能 ,而且还可以实现其分散资风险的目的 ;再次 ,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专业化分工的不断细化 ,中、小规模的企业具有越来越大的优势。但是 ,一人公司的确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形成了冲击 ,因而 ,对其客观存在是否具有妥当性 ,大陆法系的学者持有截然不同的见解。

  持否定论者理由如下 :⑴一人公司欠缺社团性。④ 公司本质上属于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人合之主体 ,至少由 2人以上组合才能显现其社会性 ,才能取得法人资格。如若公司股东只有一人 ,则公司社团性荡然无存 ,该公司就应解散。⑵一人公司的财产有限 ,难以对公司债权人形成有效之保护。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且股东只以投入公司之财产对公司债权人负责 ,对债权人极为不利。⑶对个人企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一人公司之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恩惠 ,势必使一人企业主竟相设立一人公司 ,滥用公司形式和有限责任 ,导致独资企业徒具虚名 ,无限责任名存实亡。⑤ 而且一人公司与个人企业相比 ,有忽视企业信用的倾向 ,造成企业质量下降。⑷一人公司与有限责任之前提分离原则背道而驰。有限公司 ,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享受有限责任之特权 ,皆因其放弃投入公司财产的直接支配权 ,即“无支配则无责任”。而一人公司之唯一股东公司 ,通常直接经营公司业务 ,实际上完全控制公司 ,因而已丧失享受有限责任的基础。⑸承认一人公司将使传统公司法面临较大冲突。传统公司法之主要内容为调整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关系 ,这些条款必须在股东为复数时才有意义 ,否则 ,将使这些条款失去调节功能而形同虚设。同样 ,修改公司法内容以适应一人公司之状态 ,又会造成公司法内容的异化 ,⑥ 置公司法于不伦不类之窘地。⑹从实践中看 ,一人公司多出于投资者某种意图而设立 ,从企业之社会责任论的观点出发 ,实不宜承认之。⑦ 此外 ,更有一些较为激烈的观点 ,如认为一人公司违反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 ,为正常经济秩序之有害物 ,将破坏法律的目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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