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公司法论文 >
该企业的经营资格是否可以撤销
www.110.com 2010-07-26 10:52

  全国首例注销出租公司经营许可证案已经一审判决,原告诚通公司已经提起上诉。由于此案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引起了全国诸多媒体的关注。本报刊登与此案相关的专家意见,意在论证法律关系,明确法律界限,为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论证专家

  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法学部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刘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傅士成南开大学教授,法学系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

  陈端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证议题

  天津市客管办的注销决定属于什么性质;客管办的决定是否合法。

  论证事实

  天津市客管办于2002年1月23日作出《关于注销天津市诚通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客管字[2002]1号,以下简称注销决定),认定诚通公司存在违法收费、违法签订有关合同等6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年检审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天津市公共客运管理处(1998)客管字第12号)及《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规章)的有关规定,注销诚通公司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诚通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的注销决定。

  论证意见

  一、客管办的注销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应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

  对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处罚,应当从其实质上去认定,然后才去评价其合法与否。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采取了法定原则。该法第三条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据此,行政机关任何行为,不管使用什么名称,只要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前提,并具有惩戒性质的,都在实质上构成行政处罚,应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该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权。这体现了行政处罚法规范政府的行政处罚行为,制止乱设处罚现象的立法精神。它恰恰表明,在该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权限范围以外设定的任何行政处罚,不管使用什么名目,都是不允许的。如果认为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权限范围之外,另设一个名目的处罚,例如将“罚款”说成“罚钱”,就可以规避法律,那将是对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违背。

  对于注销行为,应当区别情况具体分析。通常,注销行为是基于原有法律关系已经消灭或者在法律上不能继续,而取消业经登记或获得许可的事项。它并非基于相对人违法的前提,也不具有惩戒性质。本案中,客管办实施的所谓“注销”,是以其认定的诚通公司违法为前提,并具有惩戒性质,以“注销”之名行“吊销”之实,实质上构成行政处罚。客管办提出的注销决定不是行政处罚的主张,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处罚法定原则背道而驰,是完全错误的。

  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与《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一致,并抵触行政处罚法;本案应当适用《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

  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对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作了规定:“已经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治安许可证的,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该《条例》仅仅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治安许可证的情形下,该单位法律人格已经终止或者依法不能继续经营时,才予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于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条例》第二十八条作了规定:“不按规定办理审验手续的,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审验,拒不审验的,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超出上述《条例》规定的情形,注销、吊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都是违背《条例》的行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