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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摘 要]从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入手,分析为何要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何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就我国目前来说,如何使用这一制度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独立,公司法人格否认

  一 引言

  公司是现在社会中典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它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弥补了传统合伙、企业的不足,所以在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自从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基于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始大规模的设立公司,公司制度也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模式。也就是公司人格独立制度成为公司制度的基石。公司法上的许多规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该制度决定的。下面我们就简单了解一下公司人格制度即有限责任制度,是指公司应以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而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这种股东有限责任在其投资范围之内,使股东与公司债务隔离的原则,一直视为公司的主要利益。可以看出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人格,它包含两层意思:一财产独立,二责任独立 ,而公司责任独立包含两层意义:一是公司的有限责任,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当历史发展到将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与法人制度完美结合到一起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的主要形式时,就使公司制度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强有力的杠杆,使资本迅速集中、资本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减少、利润大增等诸多方面发挥了其他法律主体不能比拟的作用。正像美国学者巴特尔(Butter)所指出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当代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①资本主义在短短几百年当中创造了比以前任何社会生产力总合大的多的生产力,公司人格独立制度功劳是不可抹杀的。

  但是纵观公司的发展史由于在观念和制度上将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绝对化,使其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推动了经济的强劲增长,使资合公司很快普及于商界;另一方面,它有时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既为股东的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提供了机会,又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甚至成为敲诈者的护身符,因为有限责任制度对股东不放弃或假放弃出资的直接支配权和控制权没有设置必要的预防措施和制约措施,在股东直接支配公司资产,并滥用公司的控制权,侵害债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被侵害者竟由于只同公司存在法律关系,而苦于没有切实的救济办法。这对公司债权人有失公正,又为股东特别是控制股东谋求法外利益创造了机会,使其成为股东规避法律责任的工具。使股东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这种公司法人格经常被滥用主要表现一下几种形式:

  (1)人格混同   也就是常说的“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事、财产、业务混为一体,无法分清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财产,此公司与彼公司不分,而对外则是各自独立的不同法人,当债权人追索债权时,将财产转入另一公司,使债权人权利落空,这种情况还造成了法院执行难的重要因素,因为各为独立的法人,法院无权执行其它公司的财产,明知是该公司的财产。但因欠缺有力的证据,往往使债权人利益难以实现,这与公司法人格制度初终相背。

  (2)滥用控制权  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股优势,以公司的名义承担并不受益的债务,随便挪用公司的财产或让公司为其它公司或个人担保,增加了与其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造成了公司的空壳运行,债台高筑,更甚者以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这种过度操纵实际上已经使公司法人完全丧失了独立的法人人格。只是成了某些股东获利的工具,而使债权人的利益严重丧失。

  (3)利用公司回避契约义务。实践中主要包括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以及逃避契约中竟业禁止义务等情形。②

  (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的义务。这里的法律义务主要指公法上的义务及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赔偿责任,滥用者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格,人为的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以达到规避法定义务的真正目的,其实以避税最为典型。此类形下,当然应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以追究真正义务人的法律责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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