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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完善控制股东股权激励机制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从实践角度看,即使控制股东准备严格遵守承诺,但也不能排斥控制股东的债权人就预留的股权提出异议或者权利主张。对此,应当考虑借助信托、设定限制权利、担保等法律措施锁定控制股东预留的奖励股份

  ●如何避免千差万别的行权价格确定方法,是现有控制股东股权奖励机制能否发挥作用的根本

  ●从最大限度地避免未来争议的角度出发,在实施现有控制股东股权奖励方案中,必须注重现实做法与未来法律规则的衔接,必须重视控制股东股权奖励方案向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过渡,一旦公司法和证券法开启了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限制,即应取缔控制股东股权激励方案。考虑到公司法和证券法开启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概率极高,建议证券交易所在审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时,证券交易所要给予超前性指导,尽力避免过度偏离于期权原意的股权激励方案,预留向公司股权激励机制过度的空间,从而避免向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转换时出现更大偏差。在公司法和证券法尚未修订完成前,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有必要制定出具有指导性质的相关规章,引导股权奖励尽可能步入正途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重大的制度变革,其重要程度绝不亚于上世纪90年代实施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尤其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呼唤多年的股权激励机制,此次与股权分置改革直接联系起来,更引起证券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瞩目。严格地说,股改与股权激励机制在法律上并没有直接关系,将两者挂钩的现实状况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一是,根据证监会规定,未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不得实施股权激励机制。这种政策引导在客观上将股改和股权激励结合在一起,形成两者事实上的互动关系。二是,股权激励机制会使管理层个人利益与公司业绩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与股价波动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得管理层更注重股东利益和公司股价的市场表现,它甚至意味着对国资委限制高管人员工资数额政策的潜在突破。或许正因如此,在我国第二批股权分置试点公司中,有七家公司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与股权激励相结合的方案。

  股权激励的基本形式我国学术界尚未形成股权激励的权威定义。在理论上,股权激励是指公司将本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权益授予公司高管人员,借以促进高管人员与公司利益的结合,进而改善公司治理并推动公司发展的利益驱动机制,也是现代公司制度与对公司高管人员奖励和激励机制的结合形式。据称,证监会正在起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规定了股票、股票期权、认股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从高管人员获得的实际利益角度进行划分,股权激励分为现实性激励与期待性激励。现实性股权激励主要包括股票和现金奖励或者赠与等,通常都是公司即时支付利益的手段;期待性激励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获得股票期权或者认股权的高管人员应在未来实现由此带来的利益。

  在诸多股权激励方式中,股票期权是最为重要的激励形式,也是此次股权激励机制中最值得关注的制度创新。股票期权是公司授予高管人员在未来数年间,按照事先确定的行权价格,从公司买入一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从海外证券市场中,高管人员的行权期限通常长达5-8年。在该期限内,高管人员可以逐年选择向公司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也可放弃该购买股票的权利。如果高管人员决定行使期权,公司有义务保证高管人员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取得该股票,公司为此必须通过回购等方式保留足够的库藏股,以备高管人员行权之用。所谓认股权证,则是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或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凭证。因为这种权利凭证本身就是证券的特殊表现形式,持有人可以其所持认股权证在规定期间内以预先确定价格或条件购买上市公司股份(即“行权”),也可以自可行权日起转让所持认股权证。就此而言,股票期权与高管人员的认股权证有很多相似性,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取得认股权证的高管人员以出售认股权证而取得即期利益,而高管人员不能卖出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而只能到期向公司行使股票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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