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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性
www.110.com 2010-07-26 10:53

    现行《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又以其是否发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而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是以等额形式存在的,也就是说其资本不是单位化的,上市问题无从谈起。非上市公司中就包含了有限责任公司和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相关立法中,一般是将公司分为公众公司(即上市公司)和封闭公司(即非上市公司)。在我国,也有研究结论认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运做中和规范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所以建议在《公司法》修改中重新划分公司的类型,不再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立法,而是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相关 立法中对于公司的基础性分类。

    笔者此前也曾很赞同这种观点,并进一步按照这种思路设计具体的操作步骤,指出就 非上市公司而言,如何安排公司的资本,可以完全体现股东的意思自治,由章程加以约定具体是采取股份有限形式将股本划分为相等份额,还是采取有限责任形式由股东直接按照比例约定持有。公司只需要就此等情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但是,笔者近期在对这个问题的研修中又有不同心得,认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特殊性,不能简单地建议在《公司法》修改的时候不再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 司,理由如下:

    第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与中等规模的商事实体相对应的法律形式,它的存在是 适应实际需求,体现商事主体类型多元化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角度出发可以看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是承接资本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资本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之间的一类资本规模中等的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其所从事的行业的不同,分别规定为50万,30万和10万元。尽管目前也有学者在探讨是否取消或降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问题,但是事实上,应该说现行《公司法》中对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并不高,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符合此等资本规模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小型的企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符合《公司法》第78条的规定,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这是与中等资本规模相对应的公司。上市公司,其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万元。上市公司的资本规模都相当大。从2004年5月17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中小企业,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指南》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其发行和上市的标准与程序与主板市场完全一致,也就是说上市公司中所谓的 “中小企业”,其最低股本总额仍然不低于5000万元。从这方面可以看出,在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资本规模跨度非常大,由非上市的股份公司来进行过渡,是 非常必要的。

    从股东人数来看,非上市的股份公司也体现出了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型向上市公司 的高度开放形式过渡的特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在2 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5人以上,上市公司更是为了保证其社会性和股份的流通性,要求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 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可以降低至15%以上。

    从实践中的情况看,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上的公司很少采取有限责任形式。这是与有限责任公司一些制度设计上的资合兼人合的固有属性相联系的。如果股东人数太多,很难在公司的经营中体现出信任和合作,从这个角度来看,股东人数在50人到1000人之间的 公司采取非上市股份公司形式是比较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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