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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4)
www.110.com 2010-07-26 10:35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应视发生纠纷的法律关系而定,因买卖或借款合同而发生的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证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其属财产保险,因此应按照保险法律关系来确定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买卖或借款合同以及保证保险合同同时发生纠纷的,因两个合同的独立性,应依照合同法和保险法的不同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分别确定各自的管辖, 属两类案件〔13〕。

    (三)、有关当事人抗辩权的行使

     1、保险人的抗辩权。因保证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同时又与保证合同又具有某些类似的地方。因此,作为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具有广泛的抗辩权。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论述。

    (1)、针对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出抗辩。由于保证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因此,被保险人在主张保险责任时,保险人可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和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提出抗辩。另外,如果债权人(被保险人)不能提交相关文件证明其付款请求的存在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滥用约款或有明显的恶意欺诈行为时,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2)、对于买卖(借款)合同设定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保险人能否以债权人应先主张上述权利为由提出抗辩?笔者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不是从合同,保险责任与买卖(借款)合同责任是并行的责任,因此,只要出险,债权人即可向保险人主张权利,保险人以担保法第二十八条提出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一是若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在出现保险事故时,权利人应先处置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赔偿,此时,保险人可以行使抗辩权。二是若保证保险合同同时约定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和保证责任,债权人向保险人主张保证责任时,保险人可以依担保法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抗辩。

    (3)、在保险期间内,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买卖(借款)合同或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足以影响保险人责任承担的,应当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可依上述理由提出抗辩,并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证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4)、债权人要求承担保险责任时,保险人能否以买卖(借款)合同的瑕疵为由提出抗辩?笔者认为,保险人可以行使抗辩权,因为有些买卖(借款)合同的瑕疵足以使保证保险合同的有关权利义务消灭,保险人无须赔偿,但此时,保险人应负举证责任。如果保险人以买卖(借款)合同的履行有瑕疵提出抗辩时,其抗辩权不能成立,因保险人不是买卖(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不受买卖(借款)合同的约束,且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尚在不明状态。同理,保险人向债务人代位求偿时,债务人亦不能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但是债务人向保险人赔偿后,可以此为由向债权人提起不当取得的诉讼。

    2、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抗辩权。因权利人所提起诉的性质不同,债务人和保证人的抗辩权也各不相同。

    (1)、债权人依买卖(借款)合同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债务人可依买卖(借款)合同提出抗辩,保证人可依照主合同或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抗辩。但是,债务人不能依保证保险合同提出抗辩,因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债权人以买卖(保险)合同起诉,与保险合同无关;此时保证人也不能以债权人应先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抗辩。

    (2)、保险人向债务人代位求偿时,债务人不能以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人予以赔付为由提出抗辩,因为无论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都不影响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若保险人最终依照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债权人可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若保险人自愿赔偿债权人的,则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由保险人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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