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合同法论文 >
由一起典型案例论后合同义务理论
www.110.com 2010-07-26 10:36

  按照合同法学的一般理论,作为合同制度的中心内容,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前后相续、辩证统一的完整过程,它应当由三个阶段构成,该过程不仅包括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同时必须包括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合同法理论上一般将当事人在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阶段和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阶段所承担的义务分别称之为“先合同义务”和“合同义务”,而将当事人在义务执行的善后阶段所承担的义务称之为 “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在全面借鉴国内外优秀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对合同义务进行扩张,将后合同义务作为合同履行的义务群之一,从而成为我国合同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突破。然而,由于后合同义务在我国原合同法律以及《民法通则》中均未加以提及,民法学界对其理论研究较为不足,审判实践中对如何理解后合同义务理论并正确地加以运用也认识不一,基于此,本文试结合一起典型案例对后合同义务理论作一浅要研究。

  案例:刘某2000年1月受聘担任鹿港市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东南亚业务部经理,聘期三年,其掌握服装进出口公司在东南亚市场的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重要商业信息。2003年1月,刘某三年聘期届满后筹措资金于当地成立辰星儿童制衣厂,其利用在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任职期间所掌握的东南亚服装销售渠道以及客户名单等信息,使辰星儿童制衣厂的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则由于其主要客户被刘某挖走,造成公司业务量日渐缩小,为此,2003年5月,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向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而刘某则提出,其与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不再负有任何合同义务,拒绝新亚服装进出口公司的赔偿请求。

  一、后合同义务的概念及其性质

  要对后合同义务的概念及其性质做科学完整的界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1、后合同义务的发生和存在范围在于合同消灭之后,在时间界点上,“合同消灭”是合同义务解除与后合同义务开始的临界点。

  2、后合同义务发生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即后合同义务是在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义务,为特定义务主体。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合同履行中义务的扩张。作为大陆法系中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条贯穿始终,总揽全局,无处不在的基本原则,其适用范围扩张于合同履行中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在合同的履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实际上设置了一个义务群,它要求交易的当事人在合同履行的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善后阶段等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规范,后合同义务正是这个义务群中重要的一部分。

  4、后合同义务是法定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可分为约定合同义务与法定合同义务,对于后合同义务而言,它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在合同履行结束后当事人依法不得不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由合同双方自我约定的义务,即非约定合同义务,因此,后合同义务归属于法定合同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5、后合同义务为合同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是指给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其大致分为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照顾义务、说明义务、保密义务 、忠实义务及不作为义务等。合同附随义务按时间点划分可分为先合同义务(生效前)、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和合同中义务(即生效后至履行完毕期间)。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6、后合同义务目的在于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止的善后事务,这体现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善后阶段中,当事人必须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多项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虽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灭,但因为过去合同关系的存在,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顾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滥用权利,就很可能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这正是后合同义务的目的所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