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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纠纷案件争议焦点问题评析(5)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三、挂靠人诉被挂靠人及发包方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实体焦点问题评析

在挂靠施工的情况下,依据司法解释,若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过修复后质量仍不合格,则发包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所以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挂靠人虽然将其劳力和材料物化到了相关工程上,但其关于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将不受法律保护。而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挂靠人如前所述可以以被挂靠人和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请结算工程款,但在具体个案中,仍有部分问题须进一步明确,下面就本人代理过的挂靠人诉被挂靠人及发包方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中所涉及的实体焦点问题作一个归纳和评析:

(一)发包方应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的法定理由

依据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论发包方对挂靠是否知情,只要发包方对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未付清,则发包人就应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该规定看似清楚,但在具体个案的审理中仍有如下问题存在争议:

1、何认定工程款未付清

(1)、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的总额

明确发包方对被挂靠方应付工程款的总额和确定依据是认定双方之间工程款是否付清的前提。在挂靠人所施工的工程合格的情况下,二者之间的工程款总额是否应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准,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是否应以被挂靠方的资质为基础进行工程造价的审定,对于这个问题法院和律师都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按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即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无效合同,其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也应按有效处理。据此规定,被挂靠人虽然不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也处于承包人的地位,因此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中规定的工程款结算条款对双方之间仍有约束力,应按其中规定的工程款的总额或计费依据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按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标准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总额。主要依据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7月28日粤高法[2000]31号) 第 20条规定:转包、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但对施工人主张的工程结算中有关计划利润部分的请求可不予支持。第21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属发包人的过错,工程款的结算按有效合同的原则处理;因承包人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造成合同无效的,应按非等级建筑资质结算工程款。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应区分发包方对于挂靠施工是否知情有过错来区别对待。如果发包方知情有过错,则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被挂靠人可以选择主张按照其与发包方之间所订立的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如果发包方对于挂告不知情无过错,则应按实际施工人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本省高院在具体个案中采用第一种观点进行了判决,因为这种观点符合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而且很好地平衡了发包方、挂靠人、被挂靠人三方之间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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