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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法律关系的主体(3)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3、执行主体。

  各级国家机关在办理自己的会计事务中,同样要依据《会计法》,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中介组织。

  主要是指经过国家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的单位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些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否则根据具体情节,就会受到《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四、职能人员。

  职能人员指在《会计法》规范的行为中承担一定法定义务的人员。具体包括:

  1、单位负责人。《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这次《会计法》的修订,实际上将单位负责人放在了会计工作第一负责人的地位。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这是需要单位负责人高度重视的。

  2、会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上述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3、业务人员。

  如采购、保管、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这些人员应该执行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依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4、会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5、总会计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国家从投资者的立场,为了保护国家(即全民)利益所做的强制性规定。

  6、审批人员。

  现实中的审批人员,往往是企业某一方面的负责人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他依据法律规定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企业的授权(委托)批准财务活动。其职务行为的后果由企业承担。如果发生过失,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可以依据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审批人员进行处罚。个别情况下,有法律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经理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的,责令退还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给予处分,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董事、经理违反本法(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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