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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上)(4)
www.110.com 2010-07-26 10:51

  (二)民事责任与独立审计责任的殊途性

  传统民事责任理论通说认为,民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即所谓无损失即无责任。所谓损失应当包括不该减少的利益减少和应该增加的利益增加。契约责任是为了保护契约权利人对契约义务人所作允诺享有的期待利益,而侵权责任是保护期待利益以外的利益。侵权法保护的具体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对有形物享有的利益和各种无形利益。而就审计的法律责任而言,后面我们会具体说到,它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与其说是信息使用人对具体审计信息的信赖,或者是对提供审计信息的特定的注册会计师的信赖,不如说是信息使用人对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信赖。因为,绝大多数的审计信息使用人根本不了解审计信息提供人实际的状况,也不必了解他们的状况。前面我们已经详细论证过,设立证券市场独立审计制度就是要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利益相关者的成本收益率,[8] 如果要求信息使用人在使用审计信息之前,先去考察提供审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的资信状况,必然大大增加利益相关者的成本,从而大大增加社会总成本,有悖设立审计制度的初衷。因此,利益相关者的信赖利益是建立在信赖社会的基础上,审计失败损害的利益本质上是社会利益,在注册会计师的财产责任方面,注册会计师形式上是对具体的利益相关者个体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对整个社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审计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形式上是给予具体的利益相关者适当的经济补偿,实质上是对整个社会多支出的成本进行补偿。虽然其形式与民事责任相似,但本质是不同的。至少,民事责任主张对受害者的合理损失都应补偿,而注册会计师的财产责任可能只对部分受害者进行全部或者部分补偿,其补偿的大小取决于社会成本受损的程度。

  (三)信赖利益:对民事责任的超越

  独立责任说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是一种信赖责任,其思想渊源可追溯到富勒的信赖理论。信赖理论发端于自由市场向垄断发展的时代,大家知道,古典契约法是与自由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它为自由市场的经济行为提供自由的保障,其核心原则是意思自治或者说是合同自由。但是随着经济的现代化,统帅古典契约法的这个原则遭受越来越严重的冲击,理论家们忙着寻求新的解释。在这样的背景下,1936-37年,美国法学家富勒(Fuller)与他的学生帕迪(Perdue)合作发表了著名的论文《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提出了信赖理论,[9] 20年后,引发了契约法领域乃至整个法学的地震。

  富勒把契约看作是人们自觉地通过事先的约定来约束自己将来的行为的法律,当事人在缔约时为自己制定了“罚则”,即违约时要承受约定损害赔偿的不利后果。富勒以损害赔偿的范围为基础把契约利益分为三类: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和返还利益。所谓期待利益,是指合同约定的利益,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相对人一般可以得到相当于预期利益的赔偿,这种保护相当于合同得到适当履行的状态。可见,富勒的期待利益基本等同于大陆法所称的履行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指合同当事人因对约定的信赖而作的付出,违约人对受害人的这部分损失也应当赔偿。所谓返还利益,是指违约人应当返还受害人因约定而支付给违约人的利益。这两种保护相当于回复到合同约定以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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