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经济法论文 > 其它经济法论文 >
论法人行为的限制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一、开篇

  现代私法生活的舞台上活跃着两类主体角色:自然人及法人。若自然人是自混沌以来上帝最伟大的创造,法人制度则是近代以来法学最伟大的创造之一。现代社会中,法人的地位日益彰显,法人制度价值的充分实现,取决于法人制度设计的完善、精妙和严谨。法人行为的限制这一课题,对于法人制度价值的充分实现影响甚大。但我国传统民法对此问题似乎并没有建立起一套清晰而严谨的理论体系,而是拘泥于法人的权利能力受法人性质、法令以及目的上限制此等根深蒂固的学说。鉴于此,本文尝试提出一套法人行为的限制的制度设计的思路,而并非试图颠覆传统的理论体系,仅仅只是对此问题作一反思。民法学博大精深,而本人仅入此门不足年载,故对各个方面的论述只能是浅尝辄止。

  本文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部分,重新探讨法人的本质,在法人对外进行法律行为时视其为一独立主体,采法人实在说。在处理法人内部行为时,视法人机关为其真正内核,采用法人拟制说。法人行为上的限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人能力的限制,来源于其自身。二是制度设计对其行为的限制。在法人能力的范畴中,法人权利能力只受法人自身性质的限制,法人行为能力则取决于法人内部机关的行为能力及法人自身的权利能力。不同类型的法人其行为能力存在差异。传统观点中对法人行为目的上的限制以及法规上的限制仅仅是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其目的有三,一是保证商品社会的正常运行,便利于各项法律交易及安全;二是维护、反映法人的成员、投资人、参与人的意愿和利益,便于目的事业的达成;三是责任限制,保护第三人。第二部分,本文将分别就公法人、财团法人、公益性社团法人、中间法人,探讨其能力的范围及对其法人行为的限制提出一套制度上的安排。第三部分,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法人行为目的上的限制的学说、立法例、性质、制度设计以及超越目的限制的行为的效力。

  二、法人的本质

  本质,是指事物的固有的、根本的属性。法人的本质,是指法人之所以成为法律人格者的内在的、根本的规定性。法人是一个高度抽象、复杂的概念。关于法人本质的争论已经延绵几百年了,学说纷纭,及至今日观之,主要有两种学说被众人所采纳:一是法人拟制说,有后期注释法学派巴特鲁斯等人建立,经过萨维尼逐步完善。其主要论点是:“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之主体,及金银法律上之目的而被承认之人格。”(萨维尼语)。 换而言之,法人不过是想象中的人格而已,是法律以假设的方法,将其拟制为自然人,而法律上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二是法人实在说,认为法人并非法律凭其技术拟制的抽象物,而是在性质上宜于作权利能力者的社会实在。其中又分为基尔克为主的“有机体说”和以米舒萨莱耶为代表的“组织体说”。 至于历史上曾成一派的“法人否定说”,虽有其学说的独特价值,但已被今日众多学者所不采,故在此不加赘述。法人拟制说以及实在说的优点及缺陷,各学者进行了广泛又深入的探讨,各国在立法时,立法者们通过各自的偏好以及本国的的国情,在两大学说之间选择了自己的立场,如英美普通法系一些国家以及法国采用了拟制说,而瑞士及中国等国家则接纳了实在说。但唯有例外的是,德国民法典采取了将争议搁置的方法,保留了两学说的各自优点以及分歧,采取了更为中性的表述:法人就其宗旨而言才被视为归属主体。

  本文认为,法人的实体基础是社会团体,而超越具体自然人个人的团体是客观存在的,团体的价值、利益以及人格具有真实性,而非是拟制的,这是法人实在性一面。但是在终极意义上,法人是人为建构的产物,是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对限制团体、组织所作的规制,其独立是不完整的。法人拟制说和实在说都各自澄清了某个侧面,故可以相互并存相互补充。而其中任何一种都不具备绝对的正确性,我们只能将其各自的合理性进行综合方能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因为给任何法律术语下定义都是非常危险的,故而聪明的德国人搁置了这一难题。同样的道理,本文也无法用一个定义来完全周延法人的本质,只是试图在下文中对其进行一番描述。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