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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直销立法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意义

  1.1 入世承诺与直销立法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中国政府在11月11日签署的《加入议定书》附件之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在分销服务项下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零售业务”中,允诺在入世后三年内取消关于“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限制,并就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业务进行立法。现在,关于直销的立法不仅仅是一个兑现承诺、取信于人的问题,更是一个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市场信用、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

  1.2 直销立法的宗旨与主要内容

  对我国政府来说,有关直销立法的担忧与困惑以及敏感的问题较多,如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直销与非法传销的区分、企业的设立条件、允许直销的产品与服务的范围、税收等,以及由此折射的市场开放态度、经济民主化程度等宏观经济政策与理念,而就立法宗旨、立法技术而言,主要体现在规范直销企业的设立条件、直销企业的经营范围、保证金制度、推销员资格的取得与培训、雇佣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直销营业与市场的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问题。

  二、直销立法需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2.1 外资与内资同时开放还是先外后内?

  在直销立法的酝酿和讨论过程中,外资先行的观点由来已久且较为盛行。考虑到以

  下各种因素,“外资先行”之说有其一定的道理:(1)有利于平稳过渡,防止直销行业开放之初即“烽烟四起”的不利局面。毕竟,直销营业是一种较为特殊的产业和商业营销模式,内资企业尚不十分熟悉,加上早些年非法传销的负面影响,人们对直销的性质还没有很科学和理性的认识,对这样一种新型产业和商业营销模式在开放之初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是应当的,否则,一哄而上,极容易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由此而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是损害直销业的声誉,让人们对直销产生新的怀疑,政府跟上来就有可能进行限制甚或重复原来的取缔,而外资先行首先在数量上进行了规模控制,又在质量上进行了风险控制,有利于平稳过渡。(2)有利于发现问题,积累经验,有利于政府管理的循序推进。商业直销不仅对直销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管理经验、人员素质等有较高的要求,而且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消费方式、消费行为等也有较特殊的要求,对社会的信用也有较高的要求,对政府的调控监管手段也有较高的要求,采取外资先行的方式有利于循序渐进,逐步发现直销之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国民消费观念、传统文化等诸多相关因素的契合与磨擦之处,进而有利于针对性的改进与完善。(3)有利于对内资企业的示范作用。

  但是,即使有上述外资先行的理由,笔者认为还是应当放弃这一设想,因为外资先行同样存在极大的弊端:(1)对外资形成超国民待遇,对内资形成歧视,这其实已与世贸组织的宗旨与原则相悖。(2)导致竞争机会的不公平。如果外资先行,等于在直销领域让外资优先“抢摊”,消费者与用户首先接触的就是外资的产品和外资企业,市场份额仅在外资企业之间进行分割,待“瓜分”殆尽,再让内资进入,这给本来就在产品质量、管理经验等方面处于劣势的内资企业造成了更多人为的不公平竞争环境,可谓雪上加霜。(3)对民族商业的不利影响。

  其实,经过近几年对直销业的整合与梳理,一方面较先进入该领域的许多内资企业如天津天狮、中山完美、北京新时代、广州太阳神、武汉瓜拿纳、上海富迪、自然美、中国宝健、福建福龙、大连珍奥等已历经考验并渐入佳境,对直销的游戏规则有较全面和理性的把握,另一方面政府对直销行业和市场的认识和监管力度也非当初可比,再加上市场本身的适应性也有增加,况且对内资企业开放也决不会是全面开放,只能是有选择和有限制的开放,只要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采取同样的审批条件和准入门槛,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制环境,相信内资企业一定会尽快达到较好的境界,这比将其拒之门外、外资独揽市场的效果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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