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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评论第一卷卷首语
www.110.com 2010-07-26 10:54

  20世纪是经济、技术、法治昌明的世纪,无庸置疑也是战乱、物欲横流、缺乏理性和科学思想,至世纪末的主流中也未摆脱野蛮和愚昧,人类迄今梦寐以求、合理期待的高度文明尚未切实到来的一个世纪。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人对利益的追求是永恒的,即使追求的手段往往不符合某种公认的道德。追逐私利而提升个体生产力及其财产占有、滥用科技和大规模耗费资源、享乐和消费主义、世俗化等,也是一种发展。在此过程中,数千年来作为压迫机器、吮吸民脂民膏而备受诅咒的社会异化物——国家,再次为免社会在冲突中毁灭而积极扮演调停、平衡协调者的角色,以至于公共行政无所不在,法的调整不断深化、精细,愈益社会化、经济化、专业化、技术化。从表面上看,国家和法仍在蚕食着社会,但是社会民主、人道的进步,社会性、自律性组织及其规范之初见端倪等,预示着社会螺旋式发展中的一个新的轮回已经开始。人们有理由相信,当代国家和法之承受空前的公共职能,是人民意志的空前自觉的体现,缘此,它的发展将不是进一步异化于社会,而是日趋社会化、与社会融合而最终回归社会。社会法、经济法等,正是始于19世纪末的社会化进程开始和发展中出现的新兴法律现象。

  而当资本主义列强步入社会化发展之时,中国却饱受其欺压蹂躏而陷入民族危难,为图强而继受了社会化前的大陆法体系,又为革命聚合“一盘散沙”、陶冶民族性情而致封建家长制死灰复燃,以至法本身的发展抑或官方和民间的研究,均不足以支持经济法从“六法全书”和蜕变了的苏联式法体系中脱颖而出。

  所幸国人自20余年前选择了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在计划经济的名义下,长官意志无所不在,不存在自由的商事活动,民事行为几乎被限制在个人参加的民事关系中,生产经营均有赖党政直接操控,既无所谓经济法,更没有民商法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而社会化的市场经济,既以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参与、组织和管理为必要条件,同时又要求国家的这些行为主要依靠具体经济制度设计、产业政策和指导性计划、契约、企业、利率、价格、税制和税率、公开市场操作等经济手段,以法治方式来实现。经济法及其学问因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目标的确立而获得生机,方兴未艾。

  有感于具特色的经济法园地太少,众多经济法学成果散布在法学“大田”中难显彰弥,因而编辑这部丛刊,以偿夙愿。希望能够本着社会法的宗旨,融会公、私法的精神,或曰将纵横相统一,来研究法对经济的调整,形成某种流派,对文不对人,荟萃同流佳作,并求推陈出新,耕耘一片常新长青的园地。

  经济合同依其固有特性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公私相融、纵横统一之要义,本意为计划组织性的合同,也即通过经济合同来落实计划,同时将其作为计划的手段,使计划建立在经济核算和合同的基础之上,履行或违反计划与履行或违反合同的责任融合为统一的经济法责任。文革之后,人们深感长官、党政任意和缺乏起码的合同法制之弊端,制定了“经济合同法”,使经济活动听命于上级、毋需也无视合同的时代一去不复返。然而,随着市场关系的发展,指令性计划大为缩减,国有及公有制主体也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从事流转和协作活动,理应由民商法对相关合同关系进行调整,于是名不副实的“经济合同法”被统一于民事“合同法”,当为顺理成章之事。同时,“合同法”又统一不了业已泛化的各类合同,市场经济下公私因素交织不可分的经济合同仍有其存在余地,经济合同和经济合同法的再定位便成为我国经济法学和经济法治建设的一项当务之急。为此主笔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邓峰合著了《经济(政府商事)合同研究——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中心》一文,并拟出《政府采购法(民间建议草案)》,供各界包括有关部门参考。鉴于规范化、有经济调控宗旨、公开市场操作的政府采购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读者如发现该文及所附民间法案中有对政府采购及其合同制度吃得不透之处,应不足为奇,但愿它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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