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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摘  要:现代商法日益重视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是商法保护交易安全的基本要求。我国商事单行法体现了对交易安全保护的要求,但仍有许多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关 键 词:交易安全;强制主义;外观主义

    一、商法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本要求

    所谓交易安全,是与静的安全相对应的动的安全,即法律对当事人基于交易获得新利益的活动加以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交易安全和静的安全作为法的安全价值的两个方面,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法律必须作出取舍。交易安全保护就是指在发生这种冲突时,法律舍弃静的安全保护而维持动的安全。由于两种安全冲突的发生是因为交易外观不能准确反映交易内容,故交易安全保护又被称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如民法上的表见代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在商法上,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主要表现为对于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之统制。2

    强制主义,又称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施以强制性影响和控制。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通过强制性规范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如商法中有关商业税收、商业登记、商业账簿、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的禁止、商业垄断的限制等规范均直接体现了国家干预。其次,通过使用强行法规范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如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法关于汇票、本票及支票绝对记载事项的规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制度,破产财产的范围、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等,均体现了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日益加强。第三,现代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之外,逐步形成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如,在强化公司设立中发起人、董事、监事民事责任的同时,也通过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机制对公司设立中的欺诈行为加以控制;在证券交易中,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非法行为,各国证券法也都规定应追究不法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公示主义,是指商事主体对涉及利害关系的利益的营业事实,负有公示告知义务的法律要求。在商事交易中,交易者往往需要事先获得有关相对人及其商品、服务的可靠信息,否则就无法作出交易的正确判断。为了减少交易时间、节省交易成本,要求商人将与营业有关的重要事项予以登记并公告就极为必要。商法中有关公示的规定有:(1)公司登记的公示,即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向主管机关登记并公告;(2)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必须依法报告并公告,并备置于公司营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告;(4)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的公告;(5)船舶登记的公告;(6)公司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固定财团担保的登记与公告。通过登记与公示制度,一是有利于交易者了解相对人的缔约资格、资信与财务状况、相关重大信息,减少交易的盲目性和风险性;二是通过公示制度来保护自身利益,即基于对公示信赖力的保护,使善意行为人就已公示事项发生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的效力。

    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去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英美法上则称为禁止反言。在法律行为中,内心意思与外观表示不一致的情况时常发生,假如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内心意思不符而撤销其意思表示,则不利于交易关系的稳定,造成对交易安全的破坏。由此,民法上设有表见代理、善意取得等制度,商法则进一步贯彻了外观主义的要求。例如,商法上关于不实登记、字号借用责任的规定,公司法上关于表见经理人、表见代表董事、自称股东或类似股东者责任的规定等,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要求。又如,票据法上的票据文义性、要式性,背书连续的证明力的规定,也都是商法上外观主义的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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