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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商事信用调节机制
www.110.com 2010-07-26 10:50

  [ 摘 要 ] 当前我国商事信用危机的加剧,造成了市场秩序的空前混乱,商事主体的信用缺失使交易风险更加明显。守信者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罚,这不但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我国进入国际市场竞争极为不利。建立健全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维护稳定的信用环境已经迫在眉睫。商事信用调节机制是在整合伦理道德和经济学有关信用理念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多维的制度性要求。商法的商事主体制度和商事行为制度为我们探索商事信用调节机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路径,即为了体现商法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理念,我们必须从市场准入、商事交易和退出市场的全过程来构建商事信用的调节机制。

  [关 键 词] 商法, 商事信用, 调节机制

  一、引言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基本细胞。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构成和运行过程中,无论是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还是国家的监督管理,都要以企业为基本依托和重要媒体。在商事信用的建设中,企业信用是第一位的,不仅仅是因为企业具有上述特殊的地位,还因为目前企业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最为严重、最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重建企业的信用是整个信用建设的重要一环。企业是商法上最为重要的商事主体,对企业的主体规范和行为规范便是商法的主要内容。在商事交易中,企业作为“经济人”追逐的是利润,对利润的最大化追求又成为对竞争力最大化的需求。竞争力包括诸多方面,信用也是一种竞争力,守信者在竞争中比其他竞争者占有优势。[1] 守信带来的是安全,而失信则只能埋下风险隐患。当信用缺失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时,信用的道德规范已不足以维系企业竞争所依存的良好的信用秩序。 “每个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致一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然而此一界线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2] 因此,构建和推行商事信用调节机制已经成为法学界一件十分重要和迫切的任务,而且从商法的角度构建商事信用调节机制也是建设整个社会信用调节机制的重中之重。本文在对商事信用进行法理释义的基础上,通过对构建我国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的社会基础和法制需求的实证分析,进一步提出了构建我国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的基本设想,以期能对我国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的建设有所裨益。

  二、商事信用的法理释义

  (一)信用的伦理学诠释

  信用,首先是一种伦理概念,《辞海》将其解释为:“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和“诚实不欺,遵守诺言。”《说文解字》中讲:“信,诚也,从人言。” 孔子曰:“人而无信,未知其可也”[3].诚信自古即被视为人修身立国之根本,安身立命之基础。先秦诸子,百家争鸣,讲究诚实和信用,则为各家所共有。[4] 孔子主张,讲究信用足以教化民众,进而形成良好风格,使国家强盛。儒家的信用观是指言而有信,忠诚不二的个人优良品德。它强调的是忠诚无欺、言而有信,即内在的忠实品德与外在的不欺行为的统一。法家更是主张要有信用,商鞅说:“国之所以治者三:一曰法,二曰信,三曰权。”认为,“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并主张“明主” “重信”。[5] 对于个人而言,“与朋友交而不信乎?”[6]对于国家而言,“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7]而远在古罗马时期,罗马人在处理与异邦人的关系中,把信用作为一种核心因素,他们认为信用体现着信任关系,代表着一种保护和保障。[8]  可见,早在古代就已经存在着信用方面的浓重道德伦理观。信用所渗透的领域,小到个人修身,大到齐家平国,所适用的主体也是从个人到国家。而在当今,诚实守信也被认为是自内而外的行为过程中一种理想人格的存在方式,它要求行为人不欺不诈,遵守承诺,从而建立起相互之间的信任。伦理道德上的信用具有内涵和外延的不确定性,其适用范围几乎毫无限制。同时,伦理道德上的信用也是一种软性要求,由行为人高度的道德意识来规范和支配,其实现要靠人们自身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涵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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